作者dnoteb (路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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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大樓聘用清潔工
時間Thu Mar 15 19:30:33 2007
※ 引述《pavon (aoao)》之銘言:
: 各位大家好:
: 我是一個公寓大樓的主任委員,本大樓戶數不多,僅約40戶
: 我現在是第二任的主任委員,而第一任是地主自立為王(地主自蓋自賣)
: 現在問題就是本大樓的清潔工,是前任主委接受其中一個住戶的自薦,
: 是一個60幾歲的阿桑,當初沒有訂立僱傭契約,本來對她也沒什麼偏見,
: 但是她實在太扯勒,有關工作範圍,她不擦玻璃,不掃樓梯間,只做門面
: 有關工作時間,每天不固定,請她提出工作時間也不肯,還會生氣;然後
: 又聯合其她的阿桑拼命說我壞話,現在還連署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罷免我,然後要求加薪,要求年終獎金...,而其他住戶也怕得罪人不敢講
: 我想請問的是,
: 1.這種大樓清潔工是否只適用民法僱傭契約,而無勞基法的適用
Ans: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
一切勞雇關係」,所以囉...當然有勞基法的適用。
: 2.又如果該清潔工執行職務中受傷,且簽有願放棄賠償請求權之書面,管委
: 會是否要負責?
Ans: 按勞基法第八條之規定:「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
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
之規定」。所以回規到民法僱傭關係的條文。民法第487條之1第1項:「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因為本款是用「得請求」,因此可以特約排除,所以不用負責。
須特別注意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排除。所以清潔
工之受傷必須不是管委會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才可以主張依契約
合意排除損害賠償。
: 再問個延伸問題,於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有人提出罷免主委的臨
: 時動議,我該如何因應?可否限定議題,僅以臨時會之召集事由為限,以程序
: 方式阻擋臨時動議的提出?事後法效果又如何?
Ans: 不須要吧...你也沒有權利這樣做吧?..如果大家要你下來..你就必須要下來,
不然應該會違反您與住戶間的委任關係,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特別又再來補充一點小東西:
1. 對於不肯做事的阿桑...您可以主張以下的權利:
1. 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得不預告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在你們之前未曾明文約定工作內容時,現在可以
主張要求他(提出工作內容明細)或者是【指定他通常清潔工所應做的工作內容
】如果他不肯做,那就可以依本款主張解除勞僱契約。
2. 民法488條第二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期限者,
個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也就是說
你們並沒辦法依勞務性質去定期限或目的之達成時點,所以當然可以隨時終止
ps.這是原則規定,請優先適用第一點之方式。
: 請各位提供意見給我吧
: 因為自認從沒汙錢,一切照規約,法律走...可是還是遇到這種事,一群阿桑
: 真的很難對付,而且又是純義務性質,真的做的很累。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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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noteb 來自: 163.29.79.79 (03/15 19:35)
1F:推 sunhappy:有同感+1,我也認為資遣阿桑比較好,也合乎法令規定. 03/15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