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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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大楼聘用清洁工
时间Thu Mar 15 19:30:33 2007
※ 引述《pavon (aoao)》之铭言:
: 各位大家好:
: 我是一个公寓大楼的主任委员,本大楼户数不多,仅约40户
: 我现在是第二任的主任委员,而第一任是地主自立为王(地主自盖自卖)
: 现在问题就是本大楼的清洁工,是前任主委接受其中一个住户的自荐,
: 是一个60几岁的阿桑,当初没有订立雇佣契约,本来对她也没什麽偏见,
: 但是她实在太扯勒,有关工作范围,她不擦玻璃,不扫楼梯间,只做门面
: 有关工作时间,每天不固定,请她提出工作时间也不肯,还会生气;然後
: 又联合其她的阿桑拼命说我坏话,现在还连署召开临时区分所有权人会议
: 罢免我,然後要求加薪,要求年终奖金...,而其他住户也怕得罪人不敢讲
: 我想请问的是,
: 1.这种大楼清洁工是否只适用民法雇佣契约,而无劳基法的适用
Ans: 按劳动基准法第三条所定:「本法至迟於民国八十七年底以前,适用於
一切劳雇关系」,所以罗...当然有劳基法的适用。
: 2.又如果该清洁工执行职务中受伤,且签有愿放弃赔偿请求权之书面,管委
: 会是否要负责?
Ans: 按劳基法第八条之规定:「雇主对於雇用之劳工,应预防职业上灾害,建
立适当之工作环境及福利设施。其有关安全卫生及福利事项,依有关法律
之规定」。所以回规到民法雇佣关系的条文。民法第487条之1第1项:「
受雇人服劳务,因非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损害者,得向雇用人请求
赔偿」。因为本款是用「得请求」,因此可以特约排除,所以不用负责。
须特别注意民法第222条: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不得预先排除。所以清洁
工之受伤必须不是管委会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才可以主张依契约
合意排除损害赔偿。
: 再问个延伸问题,於召开临时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时,有人提出罢免主委的临
: 时动议,我该如何因应?可否限定议题,仅以临时会之召集事由为限,以程序
: 方式阻挡临时动议的提出?事後法效果又如何?
Ans: 不须要吧...你也没有权利这样做吧?..如果大家要你下来..你就必须要下来,
不然应该会违反您与住户间的委任关系,会有损害赔偿的问题。
特别又再来补充一点小东西:
1. 对於不肯做事的阿桑...您可以主张以下的权利:
1. 按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得不预告
劳工终止劳动契约。也就是说在你们之前未曾明文约定工作内容时,现在可以
主张要求他(提出工作内容明细)或者是【指定他通常清洁工所应做的工作内容
】如果他不肯做,那就可以依本款主张解除劳雇契约。
2. 民法488条第二项:「雇佣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劳务之性质或目的定期限者,
个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於受雇人之习惯者,从其习惯」。也就是说
你们并没办法依劳务性质去定期限或目的之达成时点,所以当然可以随时终止
ps.这是原则规定,请优先适用第一点之方式。
: 请各位提供意见给我吧
: 因为自认从没污钱,一切照规约,法律走...可是还是遇到这种事,一群阿桑
: 真的很难对付,而且又是纯义务性质,真的做的很累。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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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79.79
※ 编辑: dnoteb 来自: 163.29.79.79 (03/15 19:35)
1F:推 sunhappy:有同感+1,我也认为资遣阿桑比较好,也合乎法令规定. 03/15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