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do must-do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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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公寓大廈-5樓外牆滲水-我家4樓內牆溼透
時間Tue Mar 13 02:50:31 2007
(以下僅以原PO的問題為基礎,做實務上的討論,歡迎法律人賜教)
(雖然這篇文比較像是LAW版的文章,但是案例事實在本版上,應該沒有違反版規吧...)
因為不放心自己在上篇的回答
所以又查了一下
找到一個實務見解佐證自己的說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台(85)內營字第八五○五七○七號
主旨:
關於公寓大廈外牆面雖屬專有部分,但其使用管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另有規定,
自應從其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說明:
復貴局八五、八、九(85)北市工建字第一○七五四二號函。」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網頁,
http://build.kcg.gov.tw/mansion/01.htm)
對我而言 這個實務見解說了兩件事情:
1.公寓大廈外牆面屬於各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
2.使用管理外牆面須遵守第八條的規定
所以我認為這個實務見解可以支持我的想法
比較令我困惑的是 有前輩主張外牆是法定共有部分
請見以下敘述:「......
(二)專用權之客體: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
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
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
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其他有固定使
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據此,得為專用權之客體,大體可歸納如下:
建築物本身所佔地面以外之空地:即建築物外牆面中心線或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投影
範圍以外之法定空地,得為專用權之客體。如以之設置專用庭院或專用停車場等是。
建築物之樓頂或外牆:此部份為法定共用部分,得為專用權之客體。如在頂樓上設置廣告
^^^^^^^^ ^^^^ ^^^^^^^^^^^^^^^^^^^^
塔,外牆上懸掛霓虹燈招牌是。(下略)」
http://www.tmm.org.tw/ap/item_01_05.htm
根據第七條的規定,可以把外牆當作是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嗎?
我想外牆比較有可能該當的是「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
但是我認為應該不該當才對...
是實務見解有變更?還是有其他的理由?
請有興趣的人一同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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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vysky:本板重於生活法律問題與實例,實務見解相當符合板旨 :) 03/13 03:20
2F:推 ivysky:敬請多多支持及指導. ^^ 03/13 03:28
3F:推 dnoteb:我想..你應該再看清楚一點...第七條說的是.不可以約定專有 03/13 08:52
4F:→ dnoteb:也就是說.外牆是不是公同共有..不是看本條.. 03/13 08:52
5F:→ dnoteb:第七條只告訴我們..外牆可以成為約定專有.. 03/13 08:53
6F:→ dnoteb:所以..在外牆懸掛廣告..每一層樓的住戶都可以主張不當得利 03/13 08:54
7F:→ dnoteb:至於為何外牆是共有..這是用解釋出來的..第三條第四款 03/13 08:55
8F:推 JackeyChen:三樓第三句話是要說"約定專用"吧... 03/13 16:25
9F:推 dnoteb:您真內行... 03/13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