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do must-do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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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公寓大厦-5楼外墙渗水-我家4楼内墙湿透
时间Tue Mar 13 02:50:31 2007
(以下仅以原PO的问题为基础,做实务上的讨论,欢迎法律人赐教)
(虽然这篇文比较像是LAW版的文章,但是案例事实在本版上,应该没有违反版规吧...)
因为不放心自己在上篇的回答
所以又查了一下
找到一个实务见解佐证自己的说法:「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台(85)内营字第八五○五七○七号
主旨:
关於公寓大厦外墙面虽属专有部分,但其使用管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八条另有规定,
自应从其规定办理,复请查照。
说明:
复贵局八五、八、九(85)北市工建字第一○七五四二号函。」
(资料来源:高雄市政府建筑管理处网页,
http://build.kcg.gov.tw/mansion/01.htm)
对我而言 这个实务见解说了两件事情:
1.公寓大厦外墙面属於各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
2.使用管理外墙面须遵守第八条的规定
所以我认为这个实务见解可以支持我的想法
比较令我困惑的是 有前辈主张外墙是法定共有部分
请见以下叙述:「......
(二)专用权之客体: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寓大厦共用部分不得独立使用供做专有部分。其为下列各款
者,并不得为约定专用部分: 公寓大厦本身所占之地面。 连通数个专有部分之走廊或楼
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门厅,社区内各巷道,防火巷弄。 公寓大厦基础、主要梁柱、
承重墙壁、楼地板及屋顶之构造。 约定专用有违法令使用限制之规定者。 其他有固定使
用方法,并属区分所有权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据此,得为专用权之客体,大体可归纳如下:
建筑物本身所占地面以外之空地:即建筑物外墙面中心线或代替柱中心线以内之最大投影
范围以外之法定空地,得为专用权之客体。如以之设置专用庭院或专用停车场等是。
建筑物之楼顶或外墙:此部份为法定共用部分,得为专用权之客体。如在顶楼上设置广告
^^^^^^^^ ^^^^ ^^^^^^^^^^^^^^^^^^^^
塔,外墙上悬挂霓虹灯招牌是。(下略)」
http://www.tmm.org.tw/ap/item_01_05.htm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可以把外墙当作是公寓大厦的共有部分吗?
我想外墙比较有可能该当的是「公寓大厦基础、主要梁柱、承重墙壁」,
但是我认为应该不该当才对...
是实务见解有变更?还是有其他的理由?
请有兴趣的人一同讨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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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vysky:本板重於生活法律问题与实例,实务见解相当符合板旨 :) 03/13 03:20
2F:推 ivysky:敬请多多支持及指导. ^^ 03/13 03:28
3F:推 dnoteb:我想..你应该再看清楚一点...第七条说的是.不可以约定专有 03/13 08:52
4F:→ dnoteb:也就是说.外墙是不是公同共有..不是看本条.. 03/13 08:52
5F:→ dnoteb:第七条只告诉我们..外墙可以成为约定专有.. 03/13 08:53
6F:→ dnoteb:所以..在外墙悬挂广告..每一层楼的住户都可以主张不当得利 03/13 08:54
7F:→ dnoteb:至於为何外墙是共有..这是用解释出来的..第三条第四款 03/13 08:55
8F:推 JackeyChen:三楼第三句话是要说"约定专用"吧... 03/13 16:25
9F:推 dnoteb:您真内行... 03/13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