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都一萬p幣還沒變小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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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寒假打工 公司倒閉 拿不到薪水
時間Tue Mar 13 00:22:59 2007
寒假打工的地方有可能發生倒閉時,這時候有可能會比較麻煩,建議這樣做:
1.確認是否倒閉停業
既然之前在那邊工作過,花點時間回去看是否有在營業,如果有當然直接跟老闆要錢,
如果沒有那就先抄一下公司地址,地址晚點要用到.
2.確認倒閉停業或老闆不給薪資
既然沒辦法拿到錢,那就去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申請召開協調會,
由勞工局承辦人員幫你要錢看看,這時候填寫申訴書一定要寫正確公司地址,
還是得要老闆過來開會談談看,所以要老闆能收信到的地址是最重要的,
就算是倒閉停業情況還是要申訴.
3.準時過去勞工局開會
勞工局會發信給你要你去開會,接下來你就準時去開會,有空時再次確認是否停業?
如果老闆來當然就要要看,如果真的停業且老闆也不出席,那就跟承辦人員說,
你要申請公司歇業認定,想要去申請墊償基金.
4.等勞工局歇業認定完
認定確認歇業後,就跟勞工局要歇業認定證明,然後準備相關文件,
向勞保局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要求給付近六個月積欠的薪水.
附上相關法律條文給你做參考
名 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第 8 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工資時,
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
,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
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積欠工資。
第 9 條 勞工因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時,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
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或向雇主請求未獲清償之有關證明文件。
第 10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應備申請書及左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 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 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 墊償工資收據。
前項申請書應經雇主簽署後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 引述《kennnny (NO)》之銘言:
: 我朋友在寒打工後
: 該公司很像財務出了些問題
: 一直拖延薪資
: 後來說今天會匯給他
: 結果沒有
: 打電話去時
: 電話已經關機
: 公司電話也沒人接聽
: 很像已經倒閉之類的
: 請問一下這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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