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kg200 (j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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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關於毀損罪之成立?
時間Tue Mar 6 16:29:42 2007
如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
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
得為專有部分。惟同法第四十三條則另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
,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前項公寓大廈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
限制。」
我家的房子是民國六十七年建造的,依購買時的契約書,地下室算是我們的專用部分嗎?
二樓和四樓會同意我們建的樓梯屬逃生梯,雖然三樓不同意,這樣逃生梯的說法算有效嗎?
實在不太懂法律.....只能到處google,幫我一把吧,幾乎不可能和解,因為是仇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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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0.254.202
1F:推 patty0710: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公佈施行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 03/07 00:57
2F:推 patty0710:你們既有的權利(該專用使用權)會受到保障,只要不違反強ꠠ 03/07 01:01
3F:→ patty0710:制禁止規定 不違反公序良俗 不違反使用目的即可 03/07 01:02
4F:→ patty0710:況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大部分是任意規定 買賣契約及其所 03/07 01:03
5F:→ patty0710:附分管協議 規約 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 都優先於其適用 03/07 01:04
6F:→ patty0710:官方用語:有合法使用權源 當與毀損罪構成要件有間 03/07 01:06
7F:推 patty0710:如果你們地下室有門牌的話 代表以前是設定為"專有部分" 03/07 03:36
8F:→ patty0710:跟你們家(主建物部分)一樣 只要不影響結構安全 就OK 03/07 03:38
9F:→ patty0710: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有"毀損"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03/07 03:40
10F:→ patty0710:就"毀損"部分而言:刑354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 03/07 03:41
11F:→ patty0710: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47台非34).地下室避難的效用ꠠ 03/07 03:43
12F:→ patty0710:依然在. 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言:也不該當,還갠 03/07 03:44
13F:→ patty0710:是可以供區分所有權人避難用,並未有損害. 有錯請指正^^ 03/07 03:46
14F:推 jkg200:十分感謝 !! 03/07 11:55
15F:推 ivysky:但增建或改建樓梯若未向建管單位申請則為違建,仍屬違法. 03/09 01:37
16F:推 ivysky:三樓應該還是可以去檢舉違建拆除之... 03/09 01:41
17F:推 jkg200:噢@@ 03/09 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