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kg200 (j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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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於毁损罪之成立?
时间Tue Mar 6 16:29:42 2007
如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所称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难设备及法定停车空间。」以及第七
条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楼梯,通路或门厅,以及社区内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
得为专有部分。惟同法第四十三条则另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执照之公寓大厦
,应依本条例规定成立管理组织。前项公寓大厦得不受第七条各款不得为约定专用部分之
限制。」
我家的房子是民国六十七年建造的,依购买时的契约书,地下室算是我们的专用部分吗?
二楼和四楼会同意我们建的楼梯属逃生梯,虽然三楼不同意,这样逃生梯的说法算有效吗?
实在不太懂法律.....只能到处google,帮我一把吧,几乎不可能和解,因为是仇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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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0.254.202
1F:推 patty0710:公寓大厦管理条例84年公布施行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 03/07 00:57
2F:推 patty0710:你们既有的权利(该专用使用权)会受到保障,只要不违反强ꠠ 03/07 01:01
3F:→ patty0710:制禁止规定 不违反公序良俗 不违反使用目的即可 03/07 01:02
4F:→ patty0710:况且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大部分是任意规定 买卖契约及其所 03/07 01:03
5F:→ patty0710:附分管协议 规约 区分所有权人之决议 都优先於其适用 03/07 01:04
6F:→ patty0710:官方用语:有合法使用权源 当与毁损罪构成要件有间 03/07 01:06
7F:推 patty0710:如果你们地下室有门牌的话 代表以前是设定为"专有部分" 03/07 03:36
8F:→ patty0710:跟你们家(主建物部分)一样 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 就OK 03/07 03:38
9F:→ patty0710:毁损罪的构成要件:有"毁损"及"足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 03/07 03:40
10F:→ patty0710:就"毁损"部分而言:刑354之毁损罪,以使所毁损之物,失其全 03/07 03:41
11F:→ patty0710:部或一部之效用为构成要件(47台非34).地下室避难的效用ꠠ 03/07 03:43
12F:→ patty0710:依然在. 就"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而言:也不该当,还갠 03/07 03:44
13F:→ patty0710:是可以供区分所有权人避难用,并未有损害. 有错请指正^^ 03/07 03:46
14F:推 jkg200:十分感谢 !! 03/07 11:55
15F:推 ivysky:但增建或改建楼梯若未向建管单位申请则为违建,仍属违法. 03/09 01:37
16F:推 ivysky:三楼应该还是可以去检举违建拆除之... 03/09 01:41
17F:推 jkg200:噢@@ 03/09 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