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do must-do fas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如何才算妨礙家庭?
時間Tue Mar 6 15:50:26 2007
※ 引述《Huyuchen (改變作息)》之銘言:
: 我幫朋友詢問關於妨礙家庭的要件為如何才能成立呢?
: 情況大致如下:
: 一位已婚的先生(稱甲男)與老婆的妹妹(稱乙女)有曖昧關係,
: 乙女已經結婚,先生前幾年去世...
: 而兩人曖昧關係的程度為常通電話、經常一同出入公共場合
: 以及在甲男的老婆不在場的場所會與乙女牽手、抱抱等行為。
: 不知道這些是否能夠成立告乙女妨礙家庭?還需要什麼證據?
: 我的朋友想要幫他媽媽(也就是甲男的老婆)告乙女妨礙家庭,
: 希望能幫忙解答以上的問題?謝謝
我先將刑法有關妨害家庭的條文臚列如下,再逐條討論。
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
婚者亦同。
第238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原po的情況顯然不符合237及238的規定,所以關鍵似乎是在239。
問題是,通姦的定義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同意為性交之行為」,
所以原po所講的情形應該不能成立239的罪名。
套一句老掉牙但很實際的話,就是「捉姦在床」,
找不到通姦的證據,要告239的通姦罪應該不容易。
附帶一提,本罪須告訴乃論,且配偶縱容或侑恕者不得告訴(第245條)。
白話的說法是,
以證據充分的前提下要告的話,必須由妻子親自提告,
如果妻子有縱容或原諒自己另一半的行為則不得提告訴。
刑法雖然行不通,
但站在解決原PO問題的立場,
是不是可以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呢?
我找到一個判例,原po的情形或許可以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判例如下:
裁判字號: 台上字第2053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上冊) 第 103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4、195 條
要 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
,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
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
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
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
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
。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
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
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
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民事這方面可能要請別的板友回答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誰說人多就不
寂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94.211
1F:推 Huyuchen:所以此案件可以用民法184侵權行為去告嗎? 03/07 11:34
2F:推 viertel:看判例似乎是可以 03/07 15:19
3F:推 Christineyu:一般都會用附民吧… 03/07 15:54
4F:推 gunedith:同樓上..沒有先證明通姦行為..何以就民事提出侵權賠償 03/08 19:53
5F:推 Huyuchen:再請問一下,此案件沒有通姦行為的證據就無法用法律去告? 03/09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