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do must-do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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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如何才算妨碍家庭?
时间Tue Mar 6 15:50:26 2007
※ 引述《Huyuchen (改变作息)》之铭言:
: 我帮朋友询问关於妨碍家庭的要件为如何才能成立呢?
: 情况大致如下:
: 一位已婚的先生(称甲男)与老婆的妹妹(称乙女)有暧昧关系,
: 乙女已经结婚,先生前几年去世...
: 而两人暧昧关系的程度为常通电话、经常一同出入公共场合
: 以及在甲男的老婆不在场的场所会与乙女牵手、抱抱等行为。
: 不知道这些是否能够成立告乙女妨碍家庭?还需要什麽证据?
: 我的朋友想要帮他妈妈(也就是甲男的老婆)告乙女妨碍家庭,
: 希望能帮忙解答以上的问题?谢谢
我先将刑法有关妨害家庭的条文胪列如下,再逐条讨论。
第237条: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
婚者亦同。
第238条:
以诈术缔结无效或得撤销之婚姻,因而致婚姻无效之裁判或撤销婚姻之裁
判确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原po的情况显然不符合237及238的规定,所以关键似乎是在239。
问题是,通奸的定义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同意为性交之行为」,
所以原po所讲的情形应该不能成立239的罪名。
套一句老掉牙但很实际的话,就是「捉奸在床」,
找不到通奸的证据,要告239的通奸罪应该不容易。
附带一提,本罪须告诉乃论,且配偶纵容或侑恕者不得告诉(第245条)。
白话的说法是,
以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要告的话,必须由妻子亲自提告,
如果妻子有纵容或原谅自己另一半的行为则不得提告诉。
刑法虽然行不通,
但站在解决原PO问题的立场,
是不是可以请求民事的损害赔偿呢?
我找到一个判例,原po的情形或许可以请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判例如下:
裁判字号: 台上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民国 55 年 08 月 11 日
资料来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上册) 第 103 页
相关法条: 民法 第 184、195 条
要 旨: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以权利之侵害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
,故有谓非侵害既存法律体系所明认之权利,不构成侵权行为。惟同法条
後段规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则侵权行为
系指违法以及不当加损害於他人之行为而言,至於侵害系何权利,要非所
问。而所谓违法以及不当,不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权利,即违反保护个
人法益之法规,或广泛悖反规律社会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
。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
可得断言,不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於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
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
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
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
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
民事这方面可能要请别的板友回答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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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人多就不
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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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94.211
1F:推 Huyuchen:所以此案件可以用民法184侵权行为去告吗? 03/07 11:34
2F:推 viertel:看判例似乎是可以 03/07 15:19
3F:推 Christineyu:一般都会用附民吧… 03/07 15:54
4F:推 gunedith:同楼上..没有先证明通奸行为..何以就民事提出侵权赔偿 03/08 19:53
5F:推 Huyuchen:再请问一下,此案件没有通奸行为的证据就无法用法律去告? 03/09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