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do must-do f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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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要用"存證信函"或是"支付命令"呢?
時間Sat Mar 3 16:23:07 2007
※ 引述《lisa164890 (lisa164890)》之銘言:
(文長恕刪,僅保留問題以便回答)
請問(一)、我覺得他有想逃避的嫌疑,眼看下次繳款日又要到臨,有可能他又會遲繳..
如果這次他還正常繳款,我可視為這次情形是"意外",但他刻意逃避我,
而且多次欺騙我,讓我不敢再相信他.....,使用"存證信函"只是告知他
要按時繳款,警告之用,萬一他因此搬家之後,讓我不到人怎辦?
我怕他會就此隱藏逃跑讓我找不到人,想要求他將剩餘金額付清,
是不是用"支付命令"較好呢?
先看存證信函和支付命令在功能上有何不同吧
存證信函最大(且唯一)的功用 在於證明你有對某人說哪些話
以原PO所說的為例 寫存函的意義就是「告知對方要按時繳款,警告之用」
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原PO的請求標的似乎可以解釋成「以給
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這麼看起來的話,似乎聲請支付命令也不是不行的喔。
不過說實在,我比較少看到有人因為這樣去聲請支付命令的,
大部分都是拿支票去聲請比較多。
就原PO的問題來說,支付命令可以強迫對方出面,存證信函的強制力比較小。
但是存證信函比較不傷感情,支付命令聲請成功的話是由法院發出,
或許對對方的情感傷害較大吧。
(二)、因借據載明"還款期限為7年,自借款日起分84期,如有一期未履行,
即視為全部到期。"像這樣子我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為什麼不行?乍看之下我想不出不行的理由。
而且說實在,如果不行的話你去聲請支付命令的時候法院應該就不會准了。
(三)、怎樣可查到他的戶籍地呢?
這個很難。以原PO目前的情況而言我想不出方法。
(四)、我需要等到他3/10未付款再寄出嗎?還是現在就可先寄出呢?
建議等對方未付款以後再寄出(存證信函)。
現在寄當然也可以,不過要是對方這個月有按時繳錢呢?
(五)、因為他租屋地址在台北市,我可以在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就可以了嗎?
還是要到對方的戶籍地呢?
看對方住在台北市哪裡,也可能要去士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
在對方的住所地就可以了。
※ 編輯: lisa164890 來自: 220.137.162.237 (03/03 13:18)
1F:→ eslls:支付(命令)應該不是你想發就發的. 03/03 13:18
我本來也是這麼想的,可是看法條似乎還是可以試著聲請看看。
這部分還請強者賜較。
2F:推 yororinpns:銀行貸款契約和你跟你朋友之間所定的契約應分開來看 03/03 13:19
3F:→ yororinpns:銀行貸款的形式本就是你應該要負責 無法因他不付而 03/03 13:20
4F:→ yororinpns:構成"原因" 03/03 13:21
5F:推 yororinpns:你跟你朋友的關係應該成立消費借貸的契約關係 03/03 13:26
這位版友說的全對。
銀行根本不用管原PO和朋友之間的契約,
銀行只要看跟他(銀行)訂約的人是誰就可以了。
6F:推 lisa164890:那我要如何追討餘款呢?等他跑了就來不及了... 03/03 13:38
一點想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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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人多就不
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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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7.163.81
7F:推 yororinpns:可是我的感覺是 目前除給付遲延外 沒有其它的事發生 03/03 16:30
8F:→ yororinpns:情形沒有變化之前貿然就提出支付命令或存證信函都不太 03/03 16:30
9F:→ yororinpns:好…也許可以寄出存證證明曾經 催告過 也只能這樣吧… 03/03 16:31
10F:推 viertel:所以我回原po第四個問題的時候跟樓上想的一樣:) 03/03 16:35
11F:推 lisa164890:謝謝各位!那我就等到10日,如他未繳,再寄存證信函! 03/03 16:40
12F:推 gunedith:可是你戶籍地不知道怎麼寄存證信函??.. 03/03 16:49
13F:推 yororinpns:可以適用民法意思表示97條規定 使用公示送達 03/03 16:54
14F:→ yororinpns:不過那也是有條件才行 03/03 16:57
15F:推 lisa164890:送到連絡地或居住地不行嗎? 03/03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