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ques07 (Lleve me a su corazo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急問~~我學妹被人拍了露點照!請大家幫忙!!
時間Fri Mar 2 22:41:46 2007
※ 引述《pursuitdream ()》之銘言:
: 我還是想請問大家
: 那個攝影師說的他有著作權
: 所以我學妹要求要刪照片
: 攝影師真的有權力可以拒絕嗎?
依據著作權法
第二節
第 十一 條及第 十二 條之規定
若出資人(也就是你學妹),
在當初訂立契約時並未要求著作權部份的歸屬,
則在創作完畢後,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也就是那個攝影師)。
但是,著作權法畢竟是保護著作權人,
且不知道學妹簽了哪些"契約"的情況下,
實在很難找到解決得方法,
建議從其他角度方面下手,或許比較容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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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照片目前還沒辦法讓藍星人共鳴
越看似不起眼的角落,更要用心去感受!
個人相簿
http://photo.e7go.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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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27.134
1F:→ pursuitdream:感謝你的回答~我會轉告我學妹的! 03/03 00:33
2F:→ pursuitdream:問題是她擔心父母知道..所以什麼都不敢做.. 03/03 00:33
3F:→ pursuitdream:而且那張合約上..攝影師沒有簽全名 03/03 00:34
4F:→ pursuitdream:線在他們約好星期一在簽一次合約 03/03 00:35
5F:→ pursuitdream:如果攝影師不簽..就要勸勸我學妹告知家長了.. 03/03 00:35
6F:推 Lisa1028:攝影師沒簽全名沒關係 只要足以辨識何人所簽即可 03/03 00:47
7F:→ Lisa1028:應該可以定型化契約 顯失公平 主張某些條款無效 03/03 00:49
8F:→ Lisa1028:例如授權予攝影師有銷售權等等的權利.... 03/03 00:51
9F:→ Lisa1028:如果再簽一次 記得要加入條款 廢棄前契約 03/03 00:52
10F:推 paradiseyy:請問一下這是哪一家拍的??可否公佈店名以及攝影師名字? 03/03 00:56
11F:推 Lisa1028: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消費者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 03/03 00:59
12F:→ Lisa1028:間 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該規定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 03/03 01:00
13F:→ Lisa1028:容 03/03 01:02
14F:推 pursuitdream:我如果公佈..會不會變成毀謗??? 03/03 01:06
15F:→ pursuitdream:其實我也很想公佈..只是就是擔心公佈會出問題@@ 03/03 01:07
16F:推 pursuitdream:這間店在台中市區..是私人攝影 03/03 01:09
17F:→ pursuitdream:如果將來水落石出..證明店家是有預謀的想詐騙消費者 03/03 01:10
18F:→ pursuitdream:我一定會將這間店公佈出來 以防更多人受害 03/03 01:12
19F:推 Lisa1028:不會構成誹謗 但為避免造成更多的困擾 還是站內信回應 03/03 01:10
20F:推 justplay258:0.0麻煩也寫信跟我說一下~我好提醒同學~我也是住台中. 03/03 01:17
21F:推 Lisa1028:抱歉更正 上述法條已由施行細則 修正為消保法第11條之1 03/03 01:51
22F:推 sunhappy:謝謝 原po回答我的疑惑,原來是這樣呀 ^^ 03/03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