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ques07 (Lleve me a su cora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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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急问~~我学妹被人拍了露点照!请大家帮忙!!
时间Fri Mar 2 22:41:46 2007
※ 引述《pursuitdream ()》之铭言:
: 我还是想请问大家
: 那个摄影师说的他有着作权
: 所以我学妹要求要删照片
: 摄影师真的有权力可以拒绝吗?
依据着作权法
第二节
第 十一 条及第 十二 条之规定
若出资人(也就是你学妹),
在当初订立契约时并未要求着作权部份的归属,
则在创作完毕後,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也就是那个摄影师)。
但是,着作权法毕竟是保护着作权人,
且不知道学妹签了哪些"契约"的情况下,
实在很难找到解决得方法,
建议从其他角度方面下手,或许比较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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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照片目前还没办法让蓝星人共鸣
越看似不起眼的角落,更要用心去感受!
个人相簿
http://photo.e7go.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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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27.134
1F:→ pursuitdream:感谢你的回答~我会转告我学妹的! 03/03 00:33
2F:→ pursuitdream:问题是她担心父母知道..所以什麽都不敢做.. 03/03 00:33
3F:→ pursuitdream:而且那张合约上..摄影师没有签全名 03/03 00:34
4F:→ pursuitdream:线在他们约好星期一在签一次合约 03/03 00:35
5F:→ pursuitdream:如果摄影师不签..就要劝劝我学妹告知家长了.. 03/03 00:35
6F:推 Lisa1028:摄影师没签全名没关系 只要足以辨识何人所签即可 03/03 00:47
7F:→ Lisa1028:应该可以定型化契约 显失公平 主张某些条款无效 03/03 00:49
8F:→ Lisa1028:例如授权予摄影师有销售权等等的权利.... 03/03 00:51
9F:→ Lisa1028:如果再签一次 记得要加入条款 废弃前契约 03/03 00:52
10F:推 paradiseyy:请问一下这是哪一家拍的??可否公布店名以及摄影师名字? 03/03 00:56
11F:推 Lisa1028: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11条:消费者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 03/03 00:59
12F:→ Lisa1028:间 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违反该规定者 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 03/03 01:00
13F:→ Lisa1028:容 03/03 01:02
14F:推 pursuitdream:我如果公布..会不会变成毁谤??? 03/03 01:06
15F:→ pursuitdream:其实我也很想公布..只是就是担心公布会出问题@@ 03/03 01:07
16F:推 pursuitdream:这间店在台中市区..是私人摄影 03/03 01:09
17F:→ pursuitdream:如果将来水落石出..证明店家是有预谋的想诈骗消费者 03/03 01:10
18F:→ pursuitdream:我一定会将这间店公布出来 以防更多人受害 03/03 01:12
19F:推 Lisa1028:不会构成诽谤 但为避免造成更多的困扰 还是站内信回应 03/03 01:10
20F:推 justplay258:0.0麻烦也写信跟我说一下~我好提醒同学~我也是住台中. 03/03 01:17
21F:推 Lisa1028:抱歉更正 上述法条已由施行细则 修正为消保法第11条之1 03/03 01:51
22F:推 sunhappy:谢谢 原po回答我的疑惑,原来是这样呀 ^^ 03/03 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