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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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社團法人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給資遣費?
時間Thu Mar 1 23:27:33 2007
:※ 引述《rosemary (迷迭香)》之銘言:
全部吃光光
經過我百般思考後,對於勞動基準法不適用的行業做以下說明,但釋僅為盡量解釋,
並不見得我的說法就一定是完全準確,老實講這方面判別我比較沒有實務經驗,
我問過在勞工局工作的朋友後,自己整理出來的看法,提供給版友做參考.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 台勞動一 字第 059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2 期 14-1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73-17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183-184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 ( 87.05.13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86.06.12 )
要旨: 公告藝文業等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
該法:
一 不適用之各業:
(一) 藝文業。
(二) 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 人民團體。
(四)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
練事業等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
、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
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
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 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 之工
作者。
(六) 國防事業 (非軍職人員除外) 之工作者。
(七)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以上屬於排除上述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其他行業或工作者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業分類去這個網頁看
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13759&ctNode=1309
(第八次修定的分類表,給大家做參考,實際上判定的非第八次分類表,
應該是以函釋公佈時候的行業分類表作為評判基準)
該函釋分成兩種情況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情況,第一個是行業,第二個是行業工作者,
第一個情況行業:意指藝文業.其他社會服務業...等四種行業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怎麼去知道自己的工作是哪種行業?要按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
來看你是屬於哪種行業哪一種工作者?
ex: 你在xx宗教團體工作 屬於 行業 :其他服務業
細分為工作者:9410類工作者 (如下)
S 其他服務業
凡從事A至R大類以外之行業均屬之,如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
洗衣、理髮及美容、殯葬服務及家事服務等。
94 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
凡從事推展宗教、教育、學術、文化、環保、醫療、衛生、聯誼及國際交流及其他社會
倡導活動(如人權、社區發展、反毒等相關議題)或基於共同利益(興趣)而結合之組
織,以及各事業單位或從業人員按行業、職業類別結合之組織均屬之。
941 9410 宗教組織
凡從事推展宗教理念,宣揚宗教教義,或設有主持人並備經典、法物供公眾從事宗教儀
式及宗教活動之組織均屬之。
也就是說,當你的行業類別屬於藝文業.其他社會服務業時,那就可能沒有勞基法適用,
有興趣可以自己去找中華民國行業分類表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內容,
而當你的行業屬於上述行業範圍時,你的單位還要符合一個特性才不適用,
也就是事業單位還必須要有非營利的特性,如果是營利單位還是得要適用勞基法.
第二種情況就是行業工作者,就看函釋裡面的各類工作者內容,只要你屬於那種工作者,
那你就大概不適用勞基法,第二種的行業工作者就不用管事業單位是否有營利特性,
以上主要是怎麼區分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的判定標準.
當然實務上,第二種情況比較好判別,但是第一種情況就比較複雜一點,
所以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第一種情況的事業單位檢附近三年的會計帳冊跟產值表,
來讓主管機關審核該單位是否具有非營利特性,有非營利特性才真的不適用勞基法,
一般來說,雇主當然都說自己不適用勞基法,但是在主管機關審核前,都不要理雇主,
反倒是應該要請雇主去向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拿到回函公文證明再說,
要不然我還是覺得可以據以力爭,慎防雇主假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逃避責任,
至於社團法人跟財團法人的關係就不是那麼重要,主要就是看行業跟非營利特性.
當然行業類別跟判定標準其實我覺得都是很複雜的東西,也必須要個案討論,
不在勞工局工作基本上就不懂判定標準,不是事業單位會計部門就不確定營利不營利,
很多東西光看外觀或是單位網頁,不見得就可以確定判斷,
所以我會建議勞工如果感覺自己的權益受損(當然可以先跟雇主協商雙方退一步),
還是可以去勞工局提起申訴並要求召開協調會,請公司確切提出資料佐證,
要不然誰知道公司是否真的不適用勞基法? 當然跟雇主協商好,怎麼補償損失當然最好.
以上是我對於行業或是行業工作者適用不適用勞基法的見解,有錯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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