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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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社团法人不适用劳基法,所以不给资遣费?
时间Thu Mar 1 23:27:33 2007
:※ 引述《rosemary (迷迭香)》之铭言:
全部吃光光
经过我百般思考後,对於劳动基准法不适用的行业做以下说明,但释仅为尽量解释,
并不见得我的说法就一定是完全准确,老实讲这方面判别我比较没有实务经验,
我问过在劳工局工作的朋友後,自己整理出来的看法,提供给版友做参考.
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87) 台劳动一 字第 059605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7 年 12 月 31 日
资料来源: 行政院公报 第 5 卷 2 期 14-15 页
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89年1月版)第 173-174 页
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90年6月版)第 183-184 页
相关法条: 劳动基准法 第 3 条 ( 87.05.13 )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 4-1 条 ( 86.06.12 )
要旨: 公告艺文业等各业及工作者不适用劳动基准法
主 旨:有关劳动基准法扩大适用公告案。
依 据:劳动基准法第三条暨其施行细则第四条之一。
公告事项:下列各业及工作者不适用劳动基准法,其余一切劳雇关系,自即日起适用
该法:
一 不适用之各业:
(一) 艺文业。
(二) 其他社会服务业。
(三) 人民团体。
(四) 国际机构及外国驻在机构。
二 不适用之各业工作者:
(一) 餐饮业中未分类其他餐饮业之工作者。
(二) 公立之各级学校及幼稚园、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
练事业等 (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级学校
、特殊教育事业、社会教育事业、职业训练事业、已完成财团法人
登记之私立幼稚园等之教师、职员。
(三) 公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 (技工、工友、驾驶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
立学术研究及服务业之研究人员。
(四) 娱乐业中职业运动业之教练、球员、裁判人员。
(五) 公务机构 (技工、工友、驾驶人、清洁队员及国会助理除外) 之工
作者。
(六) 国防事业 (非军职人员除外) 之工作者。
(七) 医疗保健服务业之医师、法律及会计服务业之律师及会计师。
(以上属於排除上述行业或工作者不适用外,其他行业或工作者一律适用劳动基准法)
行业分类去这个网页看
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13759&ctNode=1309
(第八次修定的分类表,给大家做参考,实际上判定的非第八次分类表,
应该是以函释公布时候的行业分类表作为评判基准)
该函释分成两种情况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的情况,第一个是行业,第二个是行业工作者,
第一个情况行业:意指艺文业.其他社会服务业...等四种行业是不适用劳动基准法,
怎麽去知道自己的工作是哪种行业?要按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表,
来看你是属於哪种行业哪一种工作者?
ex: 你在xx宗教团体工作 属於 行业 :其他服务业
细分为工作者:9410类工作者 (如下)
S 其他服务业
凡从事A至R大类以外之行业均属之,如宗教、职业及类似组织、个人及家庭用品维修、
洗衣、理发及美容、殡葬服务及家事服务等。
94 宗教、职业及类似组织
凡从事推展宗教、教育、学术、文化、环保、医疗、卫生、联谊及国际交流及其他社会
倡导活动(如人权、社区发展、反毒等相关议题)或基於共同利益(兴趣)而结合之组
织,以及各事业单位或从业人员按行业、职业类别结合之组织均属之。
941 9410 宗教组织
凡从事推展宗教理念,宣扬宗教教义,或设有主持人并备经典、法物供公众从事宗教仪
式及宗教活动之组织均属之。
也就是说,当你的行业类别属於艺文业.其他社会服务业时,那就可能没有劳基法适用,
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找中华民国行业分类表中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的行业内容,
而当你的行业属於上述行业范围时,你的单位还要符合一个特性才不适用,
也就是事业单位还必须要有非营利的特性,如果是营利单位还是得要适用劳基法.
第二种情况就是行业工作者,就看函释里面的各类工作者内容,只要你属於那种工作者,
那你就大概不适用劳基法,第二种的行业工作者就不用管事业单位是否有营利特性,
以上主要是怎麽区分适不适用劳动基准法行业的判定标准.
当然实务上,第二种情况比较好判别,但是第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一点,
所以主管机关通常会要求第一种情况的事业单位检附近三年的会计帐册跟产值表,
来让主管机关审核该单位是否具有非营利特性,有非营利特性才真的不适用劳基法,
一般来说,雇主当然都说自己不适用劳基法,但是在主管机关审核前,都不要理雇主,
反倒是应该要请雇主去向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後,拿到回函公文证明再说,
要不然我还是觉得可以据以力争,慎防雇主假借不适用劳动基准法行业逃避责任,
至於社团法人跟财团法人的关系就不是那麽重要,主要就是看行业跟非营利特性.
当然行业类别跟判定标准其实我觉得都是很复杂的东西,也必须要个案讨论,
不在劳工局工作基本上就不懂判定标准,不是事业单位会计部门就不确定营利不营利,
很多东西光看外观或是单位网页,不见得就可以确定判断,
所以我会建议劳工如果感觉自己的权益受损(当然可以先跟雇主协商双方退一步),
还是可以去劳工局提起申诉并要求召开协调会,请公司确切提出资料佐证,
要不然谁知道公司是否真的不适用劳基法? 当然跟雇主协商好,怎麽补偿损失当然最好.
以上是我对於行业或是行业工作者适用不适用劳基法的见解,有错请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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