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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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社團法人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給資遣費?
時間Wed Feb 28 09:17:30 2007
幫忙補充一下,不然我推文實在講的也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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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5) 台內勞字第450693號
發文日期:民國 75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81年10月版) 第 120 頁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要 旨: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之認定原則
全文容內:一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事
業,其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
為其分類基礎,凡經濟活動之性質相同或相似者,均應歸於同一類目
。
二 場所單位係指
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
事務所等),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
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
判斷。
三 事業係屬一個場所單位者,如其經濟活動中有本法第三條所列各業者
,應適用本法。
四 事業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應依左列原則認定之
(一)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之經濟活動者,如其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本法
適用範圍者,應適用本法。
(二)各場所單位,從事之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第三項原則認定
;惟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凡其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本法者
,其他場所單位,得適用本法。
(三)事業之總管理或分支管理部門,如自成個別場所單位者,依第三項
原則認定之;若非屬個別場所單位者,其所屬場所單位之經濟活動
分類,應依其所轄場所單位中,有本法適用範圍者,該等部門即應
適用本法。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73.07.3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7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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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事業單位會否適用到勞基法,原則上...
若不是以上開函示黃色部分判斷,就是用綠色來判斷
但這也只是第一關而已,即便貴單位基本上會適用勞基法
第二關還是要看您個人職務性質來判斷....
這邊我就不詳述,說了也是很抽象
有疑問的話,如同sunhappy大建議,電詢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等單位
(畢竟我對勞動法令還是很不熟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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醬子應該可以懂了吧,跟社團不社團法人根本沒關係
不要被「社團」兩個字嚇到..以為就跟高中大學「社團」相似
而忽視了自己權益......
至於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區別,不在本案討論範圍,於此不贅述
有興趣的非法律人可以去圖書館隨便借一本民法總則,都會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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