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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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社团法人不适用劳基法,所以不给资遣费?
时间Wed Feb 28 09:17:30 2007
帮忙补充一下,不然我推文实在讲的也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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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内政部
发文字号:(75) 台内劳字第450693号
发文日期:民国 75 年 11 月 22 日
资料来源: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 (81年10月版) 第 120 页
相关法条:劳动基准法 第 3 条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 3 条
要 旨:事业单位适用劳基法之认定原则
全文容内:一 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条及本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之事
业,其认定依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规定之场所单位之主要经济活动
为其分类基础,凡经济活动之性质相同或相似者,均应归於同一类目
。
二 场所单位系指
经济活动之构成主体,(如一家工厂、一个农场、一家
事务所等),以备有独自之经营簿册或
可单独办理事业登记者,以为
判断。
三 事业系属一个场所单位者,如其经济活动中有本法第三条所列各业者
,应适用本法。
四 事业具有二个以上场所单位者,应依左列原则认定之
(一)各场所单位从事相同之经济活动者,如其经济活动所属行业为本法
适用范围者,应适用本法。
(二)各场所单位,从事之经济活动不相同者,应分别依第三项原则认定
;惟为便於事业之管理,凡其数个场所单位中有部分应适用本法者
,其他场所单位,得适用本法。
(三)事业之总管理或分支管理部门,如自成个别场所单位者,依第三项
原则认定之;若非属个别场所单位者,其所属场所单位之经济活动
分类,应依其所辖场所单位中,有本法适用范围者,该等部门即应
适用本法。
参考法条:劳动基准法 第 3 条(73.07.30)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 3 条(7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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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事业单位会否适用到劳基法,原则上...
若不是以上开函示黄色部分判断,就是用绿色来判断
但这也只是第一关而已,即便贵单位基本上会适用劳基法
第二关还是要看您个人职务性质来判断....
这边我就不详述,说了也是很抽象
有疑问的话,如同sunhappy大建议,电询各县市政府劳工局等单位
(毕竟我对劳动法令还是很不熟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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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子应该可以懂了吧,跟社团不社团法人根本没关系
不要被「社团」两个字吓到..以为就跟高中大学「社团」相似
而忽视了自己权益......
至於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区别,不在本案讨论范围,於此不赘述
有兴趣的非法律人可以去图书馆随便借一本民法总则,都会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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