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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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年終及員工手冊相關問題
時間Tue Feb 27 12:40:26 2007
※ 引述《cjhsu (.............)》之銘言:
: 不知道有沒有人瞭解下述狀況
: 公司給的聘書中註明薪資是以月薪多少元發放
: 員工手冊上薪資的部份有包括年終獎金,且寫著"保障一個月"
: 另外在福利的部份也寫著
: "年終獎金保障一個月。員工每年可獲得一次年終獎金。
: 公司每年將視其整體實際經營狀況而予以適當的調整其上升比率或金額加乘。"
: 但是今年領到的年終獎金金額少的可憐
: 老闆的理由是說員工手冊上只是參考,實際還是要看公司盈餘
: 請問員工手冊不具有法律效益嗎?
: 再請問員工有權利要求老闆補足嗎?
: 請知道的朋友們幫忙解答囉....
: 謝謝
一般來說,年終獎金在勞基法不算是經常性所得,算是一種恩惠性給予,
所以能不能拿到全都看老闆爽不爽給,如果老闆不高興給也沒輒,
所以對於年終獎金的領取,我是建議如果公司要發放的話,要拿了再離職,
如果還沒發放就離職,基本上來說都不好要,且公司會百般刁難,
在勞基法上年終獎金又算是恩惠性給予,也很難用勞基法去抵制老闆.
但以原PO的情形來說,我認為是可以要,因為公司已經在員工手冊上承諾,
公司每年將最少發放一個月的年終獎金,所以應視為年終獎金至少一個月,
既然公司有承諾,那發放年終獎金是公司的義務,公司應該每年履行至少發一個月,
但是我還是認為不好要,因為如果原PO要平順的繼續工作,我認為忍氣吞聲比較好,
因為要這個年終獎金難免會造成勞資糾紛,也就是跟老闆吵架,除非原PO是準備要離職,
那就不用怕傷和氣,可以直接去勞工局申訴(看老闆欠你啥麼錢,一次要完),
證明自己的服務年資跟公司的員工手冊作為依據,申訴公司沒有給年終獎金,
而因公司已經承諾至少有一個月的年終獎金,主張該年終獎金應視為工資一部分,
如果公司不給該年終獎金應視為不給工資.(至於主管機關是否裁罰,則要看其裁量)
另外附上勞委會的函釋給原PO做參考,我認為公司應該要給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 台勞動二 字第 018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8月版)第 125 頁
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廿九條所稱之「獎金」是否專指年終獎金及事業單位發放年
終獎金所衍生之勞資爭議,究屬權利事項爭議或調整事項爭議
全文內容:一 有關勞基法廿九條所稱之獎金是否專指年終獎金乙節,依本會七十七
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七六號函釋:「勞動基準法
第廿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
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債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
,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獎金似與公司法第二百卅五條所稱
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中發放,而異於我國民間習俗於農
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 (稅前) 。」當無疑義。
二 至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金所衍生之爭議究屬權利或調整事項爭議乙節
,應就事實予以認定,即不論年終獎金之性質為紅利、我國民間習俗
之年終獎金或屬事業單位內之績效獎金,如勞資雙方因年終獎金之發
放額度發生爭議時 (非發與不發之問題) ,應就勞資雙方有無事先就
發放額度予以約定而加以判斷,如勞資雙方有事先約定,且明訂於勞
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則因此發生爭議時,系屬「權利事
項」之爭議,依規定應循調解程序、司法途徑解決;反之,如勞資雙
方未事先約定其發放額度並將之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
則中而發生爭議時,則應屬「調整事項」之爭議,依規定以調解、仲
裁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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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35.76
1F:推 fruitnba:就會計來講,年終的錢早就在平常作帳就會提列了 02/28 00:08
2F:推 sunhappy:1F的講法也是啦,老闆會給就會給,不給自然就比較難要 @@" 02/28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