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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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年终及员工手册相关问题
时间Tue Feb 27 12:40:26 2007
※ 引述《cjhsu (.............)》之铭言:
: 不知道有没有人了解下述状况
: 公司给的聘书中注明薪资是以月薪多少元发放
: 员工手册上薪资的部份有包括年终奖金,且写着"保障一个月"
: 另外在福利的部份也写着
: "年终奖金保障一个月。员工每年可获得一次年终奖金。
: 公司每年将视其整体实际经营状况而予以适当的调整其上升比率或金额加乘。"
: 但是今年领到的年终奖金金额少的可怜
: 老板的理由是说员工手册上只是参考,实际还是要看公司盈余
: 请问员工手册不具有法律效益吗?
: 再请问员工有权利要求老板补足吗?
: 请知道的朋友们帮忙解答罗....
: 谢谢
一般来说,年终奖金在劳基法不算是经常性所得,算是一种恩惠性给予,
所以能不能拿到全都看老板爽不爽给,如果老板不高兴给也没辄,
所以对於年终奖金的领取,我是建议如果公司要发放的话,要拿了再离职,
如果还没发放就离职,基本上来说都不好要,且公司会百般刁难,
在劳基法上年终奖金又算是恩惠性给予,也很难用劳基法去抵制老板.
但以原PO的情形来说,我认为是可以要,因为公司已经在员工手册上承诺,
公司每年将最少发放一个月的年终奖金,所以应视为年终奖金至少一个月,
既然公司有承诺,那发放年终奖金是公司的义务,公司应该每年履行至少发一个月,
但是我还是认为不好要,因为如果原PO要平顺的继续工作,我认为忍气吞声比较好,
因为要这个年终奖金难免会造成劳资纠纷,也就是跟老板吵架,除非原PO是准备要离职,
那就不用怕伤和气,可以直接去劳工局申诉(看老板欠你啥麽钱,一次要完),
证明自己的服务年资跟公司的员工手册作为依据,申诉公司没有给年终奖金,
而因公司已经承诺至少有一个月的年终奖金,主张该年终奖金应视为工资一部分,
如果公司不给该年终奖金应视为不给工资.(至於主管机关是否裁罚,则要看其裁量)
另外附上劳委会的函释给原PO做参考,我认为公司应该要给
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78) 台劳动二 字第 01874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78 年 02 月 01 日
资料来源: 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及解释汇编(83年8月版)第 125 页
要旨: 劳动基准法第廿九条所称之「奖金」是否专指年终奖金及事业单位发放年
终奖金所衍生之劳资争议,究属权利事项争议或调整事项争议
全文内容:一 有关劳基法廿九条所称之奖金是否专指年终奖金乙节,依本会七十七
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七劳动二字第一五九七六号函释:「劳动基准法
第廿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於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
捐、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公债金外,对於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
,应给与奖金或分配红利。』所称奖金似与公司法第二百卅五条所称
之分红性质相同,均系於税後盈余中发放,而异於我国民间习俗於农
历年前无论盈亏均发放之年终奖金 (税前) 。」当无疑义。
二 至事业单位发放年终奖金所衍生之争议究属权利或调整事项争议乙节
,应就事实予以认定,即不论年终奖金之性质为红利、我国民间习俗
之年终奖金或属事业单位内之绩效奖金,如劳资双方因年终奖金之发
放额度发生争议时 (非发与不发之问题) ,应就劳资双方有无事先就
发放额度予以约定而加以判断,如劳资双方有事先约定,且明订於劳
动契约、团体协约或工作规则中,则因此发生争议时,系属「权利事
项」之争议,依规定应循调解程序、司法途径解决;反之,如劳资双
方未事先约定其发放额度并将之明订於劳动契约、团体协约或工作规
则中而发生争议时,则应属「调整事项」之争议,依规定以调解、仲
裁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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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35.76
1F:推 fruitnba:就会计来讲,年终的钱早就在平常作帐就会提列了 02/28 00:08
2F:推 sunhappy:1F的讲法也是啦,老板会给就会给,不给自然就比较难要 @@" 02/28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