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s (Z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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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網友要告我,請問我哪裡犯錯了呢?
時間Sun Feb 25 19:37:48 2007
※ 引述《beerlee (OC)》之銘言:
: 這位網友的解釋很明確,謝謝指教!
: 在此,我想本案有兩個地方值得討論
: 犯罪事實究竟是什麼
: 一,行為人指摘告訴人有強姦罪嫌
: 二,行為人引述報導,指稱報導中描述告訴人涉有強姦罪嫌
: 我的淺見是認為 該討論的犯罪事實是第二種情況而非第一種
: 再來,報導中的事實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 個人認為確實是
: 所以結論 仍然是不應該會構成誹謗罪
: 最後,謝謝此位網友的指正,讓我對於涵攝過程有更為精確的認知
不會,大家互相討論是好事 :)
對了,我再提一點可以思考的
性侵害跟私生子比起來
哪一件事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比較大?
很明顯性侵害是危害公共利益的(而且也不能保證他不會再犯)
私生子會像性侵害一樣可能會危害別人的人身安全嗎?
我想很小,甚至可以說根本沒有
所以,今天被告他po這則性侵害新聞
應該也是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在的
因為他這一po一提醒,可能可以防止被性侵害的事件再度發生,也算是有公益作用的
(誰敢百分之百保證若沒有po這則新聞,那傻傻入他組織的女子就不會受性侵害?)
(也許因為有看到這則新聞的提醒,讓那些女子瞭解真相,防止接下來可能的性侵害)
注意,戚先生是有前科的人,且在他前文已經在打廣告招募會員加入他的組織
有誘人加入他組織的意圖(他po此文也違反了八卦板該板的板規,本身就已違規在先)
所以被告若因此出自善意找出他的新聞,提醒大家注意此事,我想並不為過
因為性侵害就像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爆發,誰敢保證有前科的人下次不會再犯?
所以,如果這件案件判刑
那以後若是有前科的人招募組織,那若po出他前科的人被告誹謗,都會被判刑
那以後誰還敢為正義發聲呢?我們是不是都要傻傻的看那些人羊入虎口而不敢作聲?
況且,戚先生的中國共產黨在台分會,是不是合法的組織?也是有問題
我記得台灣法律是不容許有共產的組織出現的,似乎有內亂罪的問題
(我忘了此法條,但確實有印象,有強者可以補充嗎?)
所以這是社會道德的問題
很抱歉打得有點亂
不知道大家看不看得懂我說的?
我是如此解釋
不知道大家看法如何?
歡迎大家一起討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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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04.160
※ 編輯: Zas 來自: 59.114.204.160 (02/25 20:42)
※ 編輯: Zas 來自: 59.114.204.160 (02/25 20:43)
※ 編輯: Zas 來自: 59.114.204.160 (02/25 20:43)
※ 編輯: Zas 來自: 59.114.204.160 (02/25 20:47)
1F:→ Zas:抱歉,因為我剛剛在修文,hotwingking 大的推文被我推掉了 02/25 20:48
2F:→ Zas:真的很抱歉,我重新把您的推文再附上去 02/25 20:49
3F:→ Zas:推 hotwingking:那是人民團體法第二條之限制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 02/25 20:49
4F:→ Zas:謝謝hotwingking大,所以他的團體主張共產主義,已經違法在先 02/25 20:50
※ 編輯: Zas 來自: 59.114.204.160 (02/25 20:52)
5F:推 Zas:所以你們似乎也可以告他,違反人民團體法 02/25 20:53
6F:推 hotwingking:我們只能告發 不能為之告訴 因為不是主管機關 02/25 21:27
7F:→ hotwingking:至於是不是違反人團法60條? 要看組織是不是實質運作了 02/25 21:28
8F:→ hotwingking:發起人有召集事實 成立又有事實不能要件存在:主張共產 02/25 21:30
9F:→ hotwingking: (法定禁止) 02/25 21:31
10F:→ hotwingking:因此主張機關只能要求不得召集 再犯才依60處罰 02/25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