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s (Za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有网友要告我,请问我哪里犯错了呢?
时间Sun Feb 25 19:37:48 2007
※ 引述《beerlee (OC)》之铭言:
: 这位网友的解释很明确,谢谢指教!
: 在此,我想本案有两个地方值得讨论
: 犯罪事实究竟是什麽
: 一,行为人指摘告诉人有强奸罪嫌
: 二,行为人引述报导,指称报导中描述告诉人涉有强奸罪嫌
: 我的浅见是认为 该讨论的犯罪事实是第二种情况而非第一种
: 再来,报导中的事实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 个人认为确实是
: 所以结论 仍然是不应该会构成诽谤罪
: 最後,谢谢此位网友的指正,让我对於涵摄过程有更为精确的认知
不会,大家互相讨论是好事 :)
对了,我再提一点可以思考的
性侵害跟私生子比起来
哪一件事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比较大?
很明显性侵害是危害公共利益的(而且也不能保证他不会再犯)
私生子会像性侵害一样可能会危害别人的人身安全吗?
我想很小,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
所以,今天被告他po这则性侵害新闻
应该也是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在的
因为他这一po一提醒,可能可以防止被性侵害的事件再度发生,也算是有公益作用的
(谁敢百分之百保证若没有po这则新闻,那傻傻入他组织的女子就不会受性侵害?)
(也许因为有看到这则新闻的提醒,让那些女子了解真相,防止接下来可能的性侵害)
注意,戚先生是有前科的人,且在他前文已经在打广告招募会员加入他的组织
有诱人加入他组织的意图(他po此文也违反了八卦板该板的板规,本身就已违规在先)
所以被告若因此出自善意找出他的新闻,提醒大家注意此事,我想并不为过
因为性侵害就像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爆发,谁敢保证有前科的人下次不会再犯?
所以,如果这件案件判刑
那以後若是有前科的人招募组织,那若po出他前科的人被告诽谤,都会被判刑
那以後谁还敢为正义发声呢?我们是不是都要傻傻的看那些人羊入虎口而不敢作声?
况且,戚先生的中国共产党在台分会,是不是合法的组织?也是有问题
我记得台湾法律是不容许有共产的组织出现的,似乎有内乱罪的问题
(我忘了此法条,但确实有印象,有强者可以补充吗?)
所以这是社会道德的问题
很抱歉打得有点乱
不知道大家看不看得懂我说的?
我是如此解释
不知道大家看法如何?
欢迎大家一起讨论,谢谢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4.204.160
※ 编辑: Zas 来自: 59.114.204.160 (02/25 20:42)
※ 编辑: Zas 来自: 59.114.204.160 (02/25 20:43)
※ 编辑: Zas 来自: 59.114.204.160 (02/25 20:43)
※ 编辑: Zas 来自: 59.114.204.160 (02/25 20:47)
1F:→ Zas:抱歉,因为我刚刚在修文,hotwingking 大的推文被我推掉了 02/25 20:48
2F:→ Zas:真的很抱歉,我重新把您的推文再附上去 02/25 20:49
3F:→ Zas:推 hotwingking:那是人民团体法第二条之限制 不得主张共产主义 02/25 20:49
4F:→ Zas:谢谢hotwingking大,所以他的团体主张共产主义,已经违法在先 02/25 20:50
※ 编辑: Zas 来自: 59.114.204.160 (02/25 20:52)
5F:推 Zas:所以你们似乎也可以告他,违反人民团体法 02/25 20:53
6F:推 hotwingking:我们只能告发 不能为之告诉 因为不是主管机关 02/25 21:27
7F:→ hotwingking:至於是不是违反人团法60条? 要看组织是不是实质运作了 02/25 21:28
8F:→ hotwingking:发起人有召集事实 成立又有事实不能要件存在:主张共产 02/25 21:30
9F:→ hotwingking: (法定禁止) 02/25 21:31
10F:→ hotwingking:因此主张机关只能要求不得召集 再犯才依60处罚 02/25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