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s (Z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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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網友要告我,請問我哪裡犯錯了呢?
時間Sun Feb 25 18:04:43 2007
我給各位看一下相關解釋,各位會比較清楚(摘自法務部網站
http://0rz.tw/f62rI):
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及特別刑法體系對名譽權之保護甚為周密,其犯罪型態,依行為
時間來區分,可分為:
1.平時之名譽侵害:
i.妨害一般人名譽罪:
a.公然侮辱罪。(刑法三○九條)
b.誹謗罪。(刑法三一○條)
c.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三一三條)
ii.侮辱誹謗死人罪。(刑法三一二條)
iii.其他妨害名譽罪,如刑法第一一六條、第一四○條
2.選舉期間的名譽侵害: 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
當選而散布虛構事實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九二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八一條)
妨害名譽罪,最常見的是侮辱罪與誹謗罪,兩者似是而不同: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
」、「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式侮
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隨意傳述某人當小偷、又如指摘某有夫之
婦與別人有染之事實、或在報紙或雜誌發表某人為私生子之不實報導等行為,均構成
誹謗罪。
由上所述可知「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罪。
如對具體事實
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者,則為誹謗罪。」是侮辱並未涉及具體之事實,自無捏造
事實之問題;而誹謗則因涉及具體事實,與指摘是否真實有關。
刑法為免因妨害名譽之處罰而箝制言論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會,因之對下列情
形不予處罰:
1.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誹謗罪
是否成立,與能否證明事實之真偽有關。但所指摘之事縱屬真實,如與公共利益無關
,且為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仍不許傳述或散布,才能兼顧公共利益及保障個人名譽。
例如:指摘某甲為私生子之事雖為事實,但甲是否私生子,涉及私德且又與公共利益
無關,故仍應負誹謗罪責。
2.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I.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如某甲為恐被指涉有竊盜嫌疑,而對別人陳述事
實之原委或登載於報紙,指稱事發當時其並未在場,而是某乙在場,使某乙之名譽受
損者。
II.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如警察因調查案件,向長官報告調查之結果,內容涉及他人
名譽。
III.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如對於某政府官員與私人企業間有不正當之
利益輸送事實,在報章撰文評論其可能之法律責任。
IV.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如報導立法委
員在立法院開會時動手打人或罵髒話之事實。
另有妨害信用罪,係指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而言。所謂「信用」,專
指經濟上之能力而言,例如:傳述某合作社將倒閉:又如傳佈某人債台高築,即將破
產等不實傳言。
所以,我在這裡有幾點問題,被告是引用報紙的真實新聞
並不像上文所舉的私生子例子(私生子並沒上過新聞,換句話說是不公開的)
但問題就在於報紙是公開的,戚先生曾經因為性侵害案件上過新聞媒體
已經經由媒體公告,那如果要告,是不是也要告這家新聞媒體?
且,戚先生在前文有招攬會員入他的組織之意(中國共產黨在台分會)
若被告出於好意,po出此新聞善意提醒大家注意此人的有犯過性侵害罪,
此舉是否還會犯誹謗罪?
且新聞是公開的,大家都會查閱新聞,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知道他的犯行
所以我覺得這些仍有不合理的地方,仍有討論的空間
以上,提供一點意見供大家參考
請大家多多指教
我很樂意跟大家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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