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s (Z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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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网友要告我,请问我哪里犯错了呢?
时间Sun Feb 25 18:04:43 2007
我给各位看一下相关解释,各位会比较清楚(摘自法务部网站
http://0rz.tw/f62rI):
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及特别刑法体系对名誉权之保护甚为周密,其犯罪型态,依行为
时间来区分,可分为:
1.平时之名誉侵害:
i.妨害一般人名誉罪:
a.公然侮辱罪。(刑法三○九条)
b.诽谤罪。(刑法三一○条)
c.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罪。(刑法三一三条)
ii.侮辱诽谤死人罪。(刑法三一二条)
iii.其他妨害名誉罪,如刑法第一一六条、第一四○条
2.选举期间的名誉侵害: 包括「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所规定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
当选而散布虚构事实罪。(「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九二条、「总统、副总统选举罢
免法」八一条)
妨害名誉罪,最常见的是侮辱罪与诽谤罪,两者似是而不同:
侮辱是未指明具体事实而为抽象之谩骂以致贬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骂人「三字经
」、「神经病」、「不要脸」、「无耻」等,均构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强暴之方式侮
辱他人者,还要加重处罚,如对人泼粪泄愤、当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诽谤是指摘具体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随意传述某人当小偷、又如指摘某有夫之
妇与别人有染之事实、或在报纸或杂志发表某人为私生子之不实报导等行为,均构成
诽谤罪。
由上所述可知「凡未指定具体之事实为抽象之谩骂者,为侮辱罪。
如对具体事实
有所指摘,损及他人名誉者,则为诽谤罪。」是侮辱并未涉及具体之事实,自无捏造
事实之问题;而诽谤则因涉及具体事实,与指摘是否真实有关。
刑法为免因妨害名誉之处罚而箝制言论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会,因之对下列情
形不予处罚:
1.对於所诽谤之事不但能证明为真实,而且与公共利益有关,并不涉及私德者。诽谤罪
是否成立,与能否证明事实之真伪有关。但所指摘之事纵属真实,如与公共利益无关
,且为涉及个人私德之事,仍不许传述或散布,才能兼顾公共利益及保障个人名誉。
例如:指摘某甲为私生子之事虽为事实,但甲是否私生子,涉及私德且又与公共利益
无关,故仍应负诽谤罪责。
2.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I.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如某甲为恐被指涉有窃盗嫌疑,而对别人陈述事
实之原委或登载於报纸,指称事发当时其并未在场,而是某乙在场,使某乙之名誉受
损者。
II.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如警察因调查案件,向长官报告调查之结果,内容涉及他人
名誉。
III.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如对於某政府官员与私人企业间有不正当之
利益输送事实,在报章撰文评论其可能之法律责任。
IV.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如报导立法委
员在立法院开会时动手打人或骂脏话之事实。
另有妨害信用罪,系指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而言。所谓「信用」,专
指经济上之能力而言,例如:传述某合作社将倒闭:又如传布某人债台高筑,即将破
产等不实传言。
所以,我在这里有几点问题,被告是引用报纸的真实新闻
并不像上文所举的私生子例子(私生子并没上过新闻,换句话说是不公开的)
但问题就在於报纸是公开的,戚先生曾经因为性侵害案件上过新闻媒体
已经经由媒体公告,那如果要告,是不是也要告这家新闻媒体?
且,戚先生在前文有招揽会员入他的组织之意(中国共产党在台分会)
若被告出於好意,po出此新闻善意提醒大家注意此人的有犯过性侵害罪,
此举是否还会犯诽谤罪?
且新闻是公开的,大家都会查阅新闻,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知道他的犯行
所以我觉得这些仍有不合理的地方,仍有讨论的空间
以上,提供一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请大家多多指教
我很乐意跟大家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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