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凸NN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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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媽媽被限制出境
時間Sun Feb 25 16:45:55 2007
1F:推 roura:實務上如果公司資產不足清償積欠的稅款,法院不會裁定破產。 02/25 00:47
感謝R大
這個問題苦惱了我很久
找到後來 發現實務的結論是「如果聲請破產宣告被駁回,可依清算程序了結現務」
那到頭來 繳不出稅務的公司 是否還是可以清算?
有會計師跟國稅局的人跟我說 國稅局不會准「清算完結」
但是國稅局准不准清算完結的權力依據何在? 好像也找不到
盼各位大大解惑
以下附上我找到的實務見解
另外希望推文可以少一點訓話 多一點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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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2 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資料來源: 八十二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133-135 頁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113、331、89 條 ( 79.11.10 版 )
法律問題: 甲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結果,不足清償積欠稅捐機關之稅款及滯納金,清
算人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經法院以無多數債權人為由駁回確定後,清算人
檢具必要簿冊文件,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法院得否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91年7月)
第 58-60 頁
法律問題:甲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結果,不足清償積欠稅捐機關之稅款及滯納金,清
算人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經法院以無多數債權人為由駁回確定後,清算人
檢具必要簿冊文件,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法院得否准許?
討論意見:甲說:清算人倘經完成法定清算程序 (包括已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並檢
具必要文件聲報清算完結,縱其清算結果,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欠稅
,法院仍得准為清算完結之核備。
乙說: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
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該項規定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於有限公
司準用之。公司財產既不足清償債務,法院應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
。
審查意見:本題與非訟事件及民事強制執行聯合督導會報提案非訟類第五號題相同,
已有討論,故本題保留。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參考資料:非訟事件及民事強制執行聯合督導會報非訟類第 5 號提案
提案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法律問題:甲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結果,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聲請法院
宣告破產,經法院以無多數債權人 (或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為由駁回確定後,清算人得否請求法
院准為清算終結之核備?
討論意見:甲說:清算人聲請宣告破產,既經駁回確定,剩餘財產如經分
配完畢,法院自應准為清算終結之核備。
乙說: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
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該項規定依同法
第一百十三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財產既不足清償
債務,則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終結,即不得准為清算終
結之核備,法院應駁回清算終結核備之聲請。
審查意見:按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
有關之規定。本件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法院宣告破產。固
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然此並非表示清算人已完結清算。因之
,清算人必須依公司法第八十四條執行職務,並依同法第八十
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完結清算
,始得聲請法院准為清算終結之核備。非謂經裁定駁回破產之
聲請,即得請求法院准為清算終結之核備。本件題目之真意不
明,苟其真意係於法院裁定駁回破產之聲請後,旋即聲請法院
准為清算終結之核備,而尚未完成上開公司法所定之完結清算
程序,則其向法院聲請准為清算終結之核備,即屬於法不合,
應駁回其聲請,應採乙說。惟甲說中載「剩餘財產如經分配完
畢」,似又指清算人已完成公司法所定之完結清算程序而言,
因之本題真意不明,有待釐清。
研討結果: (一) 法律問題末句「清算終結之核備」修正為「清算完結之
核備」。
(二) 照審查意見通過。
參考法條:公司法 第 89、113、331 條 (79.11.10)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 字第 09300629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
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 第 40 條 ( 18.05.23 版 )
民法 第 40 條 ( 74.06.03 版 )
公司法 第 334、84 條 ( 79.11.10 版 )
公司法 第 211、282、89 條 ( 90.11.12 版 )
要 旨: 公司經法院裁定駁回破產聲請,公司自可經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
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旨在
使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負債時,董事會負有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
,以免公司債務擴大,影響債權人利益;違反規定者,依同條文第三項規
定,處罰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又清算中之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亦負有聲請宣告破產之義務 (公司法
第八十九條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至於公司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如
經法院裁定駁回 (此屬法院職權) ,公司自可經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再
依清算程序了結現務 (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八三〉秘台廳民
三字第一七六○四號函參照,如附件) 。
參考法條:公司法 第 89、211、282 條 (90.11.12)
公司法 第 84、334 條 (79.11.10)
民法總則 第 40 條 (18.05.23)
民法 第 40 條 (7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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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51.190
※ 編輯: VVax 來自: 61.224.51.190 (02/25 16:56)
2F:推 ivysky:同感~ 也很期望推文多一些良言,少一些惡言或指責. 02/27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