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凸NN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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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妈妈被限制出境
时间Sun Feb 25 16:45:55 2007
1F:推 roura:实务上如果公司资产不足清偿积欠的税款,法院不会裁定破产。 02/25 00:47
感谢R大
这个问题苦恼了我很久
找到後来 发现实务的结论是「如果声请破产宣告被驳回,可依清算程序了结现务」
那到头来 缴不出税务的公司 是否还是可以清算?
有会计师跟国税局的人跟我说 国税局不会准「清算完结」
但是国税局准不准清算完结的权力依据何在? 好像也找不到
盼各位大大解惑
以下附上我找到的实务见解
另外希望推文可以少一点训话 多一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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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82 年法律座谈会 民事类第 31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2 年 00 月 00 日
座谈机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资料来源: 八十二年法律座谈会汇编 第 133-135 页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 113、331、89 条 ( 79.11.10 版 )
法律问题: 甲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结果,不足清偿积欠税捐机关之税款及滞纳金,清
算人声请法院宣告破产,经法院以无多数债权人为由驳回确定後,清算人
检具必要簿册文件,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声报清算完结
,法院得否准许?
资料来源: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九十年法律座谈会汇编 (91年7月)
第 58-60 页
法律问题:甲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结果,不足清偿积欠税捐机关之税款及滞纳金,清
算人声请法院宣告破产,经法院以无多数债权人为由驳回确定後,清算人
检具必要簿册文件,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声报清算完结
,法院得否准许?
讨论意见:甲说:清算人倘经完成法定清算程序 (包括已为宣告破产之声请) ,并检
具必要文件声报清算完结,纵其清算结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欠税
,法院仍得准为清算完结之核备。
乙说: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清
算人应即声请宣告破产。」该项规定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条於有限公
司准用之。公司财产既不足清偿债务,法院应驳回清算完结之声报
。
审查意见:本题与非讼事件及民事强制执行联合督导会报提案非讼类第五号题相同,
已有讨论,故本题保留。
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
参考资料:非讼事件及民事强制执行联合督导会报非讼类第 5 号提案
提案机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
法律问题:甲有限公司解散後清算结果,不足清偿债务,清算人声请法院
宣告破产,经法院以无多数债权人 (或破产财团之财产不敷清
偿财团费用及财团债务) 为由驳回确定後,清算人得否请求法
院准为清算终结之核备?
讨论意见:甲说:清算人声请宣告破产,既经驳回确定,剩余财产如经分
配完毕,法院自应准为清算终结之核备。
乙说: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
债务时,清算人应即声请宣告破产。」该项规定依同法
第一百十三条於有限公司准用之。公司财产既不足清偿
债务,则其清算程序尚难谓已终结,即不得准为清算终
结之核备,法院应驳回清算终结核备之声请。
审查意见:按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有限公司之清算,准用无限公司
有关之规定。本件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声请法院宣告破产。固
经法院裁定驳回确定,然此并非表示清算人已完结清算。因之
,清算人必须依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执行职务,并依同法第八十
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完结清算
,始得声请法院准为清算终结之核备。非谓经裁定驳回破产之
声请,即得请求法院准为清算终结之核备。本件题目之真意不
明,苟其真意系於法院裁定驳回破产之声请後,旋即声请法院
准为清算终结之核备,而尚未完成上开公司法所定之完结清算
程序,则其向法院声请准为清算终结之核备,即属於法不合,
应驳回其声请,应采乙说。惟甲说中载「剩余财产如经分配完
毕」,似又指清算人已完成公司法所定之完结清算程序而言,
因之本题真意不明,有待厘清。
研讨结果: (一) 法律问题末句「清算终结之核备」修正为「清算完结之
核备」。
(二) 照审查意见通过。
参考法条:公司法 第 89、113、331 条 (79.11.10)
发文单位: 经济部
发文字号: 经商 字第 0930062972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3 年 12 月 07 日
资料来源: 经济部商业司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 40 条 ( 18.05.23 版 )
民法 第 40 条 ( 74.06.03 版 )
公司法 第 334、84 条 ( 79.11.10 版 )
公司法 第 211、282、89 条 ( 90.11.12 版 )
要 旨: 公司经法院裁定驳回破产声请,公司自可经股东会为解散之决议
全文内容: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司资产显有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
时,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条办理者外,董事会应即声请宣告破产」。旨在
使公司资产显有不足抵偿其负债时,董事会负有应即声请宣告破产之义务
,以免公司债务扩大,影响债权人利益;违反规定者,依同条文第三项规
定,处罚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又清算中之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清算人亦负有声请宣告破产之义务 (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於股份有限公司准用之) 。至於公司向法院声请宣告破产,如
经法院裁定驳回 (此属法院职权) ,公司自可经股东会为解散之决议,再
依清算程序了结现务 (司法院秘书长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八三〉秘台厅民
三字第一七六○四号函参照,如附件) 。
参考法条:公司法 第 89、211、282 条 (90.11.12)
公司法 第 84、334 条 (79.11.10)
民法总则 第 40 条 (18.05.23)
民法 第 40 条 (7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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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51.190
※ 编辑: VVax 来自: 61.224.51.190 (02/25 16:56)
2F:推 ivysky:同感~ 也很期望推文多一些良言,少一些恶言或指责. 02/27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