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buda (阿里不答)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有網友要告我,請問我哪裡犯錯了呢?
時間Sun Feb 25 16:09:39 2007
※ 引述《beerlee (OC)》之銘言:
: 謝謝這位網友的指教,但是,個人認為你的理解有嚴重的問題存在
: 毀謗罪所要繩制的,是一個人傳遞不實的訊息,而本案確實是直接引用媒體的報導
: 不論被引述者最後有無判刑,在引述報導的這個部分,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
: 而你所說的阻卻違法,前提是行為人所引述的事實根本非真實的狀況而構成要件該當時
: 還有一個阻卻違法的機會,所以如果你所傳遞的是一個確實的事實
: (個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是這位網友有沒有因為性侵害事件遭到檢警調查移送並審判中)
: 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如何討論阻卻違法的問題
: 我想這是刑法三階段最基本的要件
: 構成要件不該當時,也就是你所傳遞的是一個事實的狀況下,根本不需要討論
: 違法性的問題
: 只有在構成要件該當,也就是行為人所言非真實時,才有阻卻違法的問題
: 而本案,所轉貼者係一個確實被媒體報導的事件,何來構成要件該當
先就「個人名譽」保障而言,無論被傳述的內容是「事實」或「非事實」,
都有可能損及他人名譽(例如:被傳述不名譽的事實),這點應無疑問。
因此,既然誹謗罪在保護個人名譽,故無論行為人所傳述的內容究竟是
「事實」或「非事實」,只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均應包含在內,可認為
構成要件已經該當(當然同時其他其他構成要件也要該當)。
至於,若所傳述的「事實」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但因為可證明其為真實,
且具公益性,故其行為仍屬正當行為,因此阻卻違法。
「毀謗罪所要繩制的,是一個人傳遞不實的訊息」,這句話其實只對了一半。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與公益無關的事實」,也是誹謗罪的規範範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4.77
1F:推 JackeyChen:過年期間 你還真用心 XD XD 02/25 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