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有網友要告我,請問我哪裡犯錯了呢?
時間Sat Feb 24 02:23:07 2007
※ 引述《Jackoneone (浪費口水)》之銘言:
: : 要該當309的構成要件,或許有點勉強。
: : 但這邊希望能和各位高手討論,畢竟我的思慮尚不周全。
: 學長
: 其實應該未必要知道對方是何人
: 重點在於其他看板者是否知道對方是何人
刑309之行為客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行為主體為公然侮辱,
公然即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侮辱則是主觀上使人名譽受損,或社會評價受損。
惟徜若犯罪嫌疑人動輒以公然侮辱相告則將使人人
禁不敢談論時事,實有妨害言論自由。
故刑311保護對善意發表言論者之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
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至於戚某既因涉案而遭移送,且業有媒體報導為證,
即不屬公然侮辱,而可能另適用刑310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另查刑310三項之免責規定,如能證明誹謗之事為真者,不罰。
故傳述戚某涉案而為陳述之行為,符合不罰規定。
網友既是見聞媒體報導消息,而對犯罪行為所為之評價,
雖不適當,亦未過當。相信只要據此陳述,坦白以告,
相信法律會還給守法的人一個公正的結果。
其實檢察官在問話都會以關鍵字來問:
你為什麼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網路上侮辱XXX?
答曰:因為我按了某一段連結,結果是一件有關性侵害
的涉案新聞,我一看不由得義憤填膺,才對性侵害案作了
評論,實在沒有罵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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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34.100
1F:推 floyyed:我們是罵『這件事情,真是人神共憤』不是罵人 02/24 02:35
2F:推 rosedog:該網友剛剛有po文說罵他髒話的要告公然侮辱,說他犯XX罪的 02/24 02:38
3F:→ rosedog:要告加重誹謗。不過他很快就把那篇文章刪了 02/24 02:39
4F:推 hotwingking:呵~當作戚先生在幫大家教小孩啦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02/24 03:45
5F:推 hotwingking:經由戚先生這麼鬧 各大學法學院填志願分數又要增加了 02/24 03:49
6F:→ justplay258:加油吧!讓人會傻眼的事件...= =...不過被報這種新聞 02/24 14:34
7F:→ justplay258:出來,感覺蠻丟臉的.. 02/24 14:34
8F:推 dixdiy:蟑螂?? 02/24 15:19
9F:推 hotwingking:推文為什麼會是公然侮辱? 話在人講 自己別亂自認 02/24 16:27
10F:→ hotwingking:難道上面推文的蟑螂在罵我? 推文有一大串人 難道大家ꐠ 02/24 16:28
11F:→ hotwingking:不懂得挑對自己有利的講嘛? 比如推文:"人渣" 02/24 16:29
12F:→ hotwingking:你可以解釋說 人渣是網路用語 跟5F或專業的來都一樣 02/24 16:29
13F:推 moist:上面那一句人渣跟五樓一樣的解釋太過牽強 02/24 19:13
14F:推 lovefordidi:我是罵那個員警是豬腦.. 02/24 23:51
15F:推 sunhappy:樓上講法也不錯耶 02/25 11:59
16F:推 dixdiy:大家一起轉法律系吧 02/26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