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erlee (O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有網友要告我,請問我哪裡犯錯了呢?
時間Fri Feb 23 19:41:47 2007
再發表一點淺見,請各位參考一下
俗話所謂的案底,應該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留在警察局的紀錄
這一種是警察受理報案以後,對行為人所作的行為初步的判斷,如果認為是民事糾紛
可能連筆錄都不會作,如果認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的話
就必須做完筆錄,移送分局後檢送檢方(也就是地檢署),讓檢察官來判斷構不構成犯罪
這個時候檢方那邊會有一個紀錄,實務上的名稱叫做前案資料表
,也就是所謂案底的第二種解釋
那麼如果被告了,會不會留下案底,答案是在第一種解釋情況下,會的,不過這種紀錄
只是表示說你曾經被告後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是究竟有沒有犯罪嫌疑
,根本沒辦法依此判斷,因此,參考這種記錄,原則上是沒有太大意義的,再者,
這種記錄都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圍,如果無故外露,是會觸犯相關刑事責任,因此
大企業通常也不會去冒這種違法的風險刺探人家的隱私
其次,在檢察官那邊的紀錄,才算是我們所謂的案底,換言之,只要經過檢警調機關偵辦
的被告,都會留下記錄,其結果可能會寫 簽結 起訴 不起訴 緩起訴
這種資料就更不可能外露了,因為檢察官是經過司法官考試的,除非交情真的很特殊
要不然幾乎沒有外露的可能,因此,所謂告了之後被告會留下案底這樣的說法
很明顯是不會成立的。因為案底,是表示犯罪行為人被起訴判刑確定,或者緩起訴確定
如果有實務經驗的都知道,法官在問被告有沒有案底時,通常所指的是
這個人有沒有犯罪被判刑,或者緩起訴
總言之,案底這種東西,不是隨便的人事主管就查得到的,
有前開文章那種說法,相信都是以訛傳訛而來的,
反過來看,如果網友在文章中表明(這是證據法則的問題,因為誣告罪之所以不容易成立
大部分都是因為檢察官沒辦法證明誣告的人之所以誣告是因為明知告了不會成立犯罪)
明明知道告了人不會成立犯罪,而意圖使人接受刑罰
成立誣告罪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如果以文章中那位網友所PO的文章來看
個人認為成立所謂明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之誣告罪的可能性,在證據上算是明確的
但是究竟會不會成立誣告罪,還是要看檢察官法律上的確信跟法官的心證
最後,以上見解純屬個人執業幾年的意見,懇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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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251.169
1F:推 Dasein:感謝你的回答 <(_ _)> 02/23 20:09
2F:推 Zas:請問他告的「加重誹謗罪」這個罪名成立嗎?覺得他告的好怪 02/23 20:10
3F:推 lodsongyy:又瞭解了一些東西 好文 02/23 20:11
4F:推 Zas:如果轉貼新聞,「加重誹謗罪」應該告不成,因為是真實事件 02/23 20:20
5F:→ Zas:但是那些在推文裡面侮辱他的、毀損他名譽的,可能就危險了 02/23 20:21
6F:推 Baumgartner:所以大公司只能查到"犯罪被判刑,或者緩起訴" 的囉? 02/23 20:39
7F:→ Baumgartner:至於審理中的被告 查不到的? 02/23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