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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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教遣散費計算方法
時間Thu Feb 22 17:55:23 2007
※ 引述《DJYA ( )》之銘言:
最近很懶惰,拖到現在才回答 @@" 希望仍是對你有幫助
: 家母於民國84年9月15日到職,
: 在民國96年2月14當天無預警地被公司以營運不佳、急需改組為由,遭到資遣。
附帶一提,若是認為公司資遣只是想規避未來的員工退休金關係,
可以試圖打確認僱傭官司訴訟,打贏公司就要補償自非法解雇至勝訴期間薪資,
此種方法較適合運用在即將屆滿退休條件而遭公司不法解僱之勞工.
: 母親在該公司辛苦了十餘年,
: 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 但是資方僅肯給母親三個月的薪水當作資遣費,
: 母親認為這並不符合勞基法規定,
: 所以當下並未和資方達成協議。
: 小的有些疑問想請教眾位高手,煩請高手不吝指教:
: 1.母親的工作期間跨越了勞基法所規定的新制和舊制,
: 請問這樣的話遣散費要如何計算??
(附註:年資起算應自勞動基準法適用該行業為基準,但是我認為原po母親不用管,
關於此項問題,那是資方要去提出說明的,當然資方所提的可以拿去問勞工局,
確認的重點在於:1.公司屬於哪種行業 2.該行業適用勞基法的時間)
我簡單的說明一下,新舊制分界點在民國94年7月1日,跟分界點前就職歸屬於舊制範疇,
適用舊制者到分界點時,可選擇沿用舊制或適用新制,由勞工自己選,
1.沿用舊制者:退休金按勞動基準法第53-55條辦理,
資遣費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辦理,
簡言之,若符合53-54條退休要件時退休,
則年資前十五年,每工作一年兩個月薪水的退休金
後十五年,每工作一年一個月薪水的退休金
舊制退休金最多可領45個月的退休金
而舊制資遣費則是每工作一年有一個月薪水為資遣費.
2.選用新制者:則把年資分成兩段,舊制算舊制,新制算新制.
舊制計算方式如1所述,
新制退休金則是雇主會按月提撥至個人退休金帳戶
退休時按照個人帳戶累積數額領月退金為主要方式,
若不符合領月退金(年資太少)則是一次領出帳戶金額.
而新制的資遣費每工作一年給半個月薪水為資遣費.
分段計算完後,加總起來就是該領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以上是原理講解,回到原po的情況來做探討,應確認原po母親當初是否選擇新制,
姑且就算選擇新制(反正選擇舊制就全部按舊制計算較簡單),
那就估算84年9月15日任職至94年7月1日,年資約為九年又十個月(舊制年資算到月)
94年7月 1日 至96年2月14日,年資約為一年又229天(新制年資要算到天)
舊制資遣費約為 (近六個月平均所領薪資)*(9+10/12)=舊制該領之資遣費
新制資遣費約為 (近六個月平均所領薪資)*(1+229/365)*1/2=新制該領之資遣費
把新制資遣費 + 舊制資遣費 = 原po母親該領到的資遣費
: 2.資方並無發佈遣散預告,這樣是不是可以拿到勞基法所規定的十 天預告費??拿這筆錢
: 還有沒有其他的條件??
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資方必須要提前30天告知,如果沒提前告知,
那就少提前告知幾天,就要補給幾天薪水,對原po母親而言,根本沒有提前告知
所以要補給30天薪水.
: 3.另外,資方口頭上承諾二月份工資算至2月14日,並給予年終獎金及今年的特別假13天
: ,但是迄今這些錢尚未入帳,
工資也沒有給,情況就還蠻糟糕的,老闆大概已經營運出了很大問題,
可能要有心理準備打民事訴訟,另外特休還沒休的部分也要計算日薪,
給原po母親作為補償.
: 請問這些錢若資方沒有按照口頭承諾的給予,
: 我們應該如何去爭取??
: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 希望可以得到盡可能詳盡的答案
我先教你大概的處理方式:
1.首先你要看公司還有沒有在營運,如果只是小部門的裁撤,
那還算是好一點,反正公司有營運就還有資產跟資金,打官司還有機會拿到錢,
所以公司還有在營運,那就據以力爭要該領得的資遣費,如果不按照法令給資遣費,
如果資方仍不給,那就集體去勞工局申訴且申請調解,先看看調解結果,如果還是不行,
就召集其他的受害員工一起打民事訴訟官司,當然能夠的話就先行假扣押資方財產,
這樣也不用怕對方脫產,官司訴訟贏的那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也有機會再打民事訴訟官司前的調解庭就可以和解,反正這種情況還算好一點.
2.如果公司快要倒閉情況下,那就很危險也很吃虧,那就先去查一下這些事情:
(1)打電話去中央信託局:問問看該公司在中信局所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有多少,
有的話就還不錯,官司打贏可以打勝訴裁判書去中信局申請,
把退休準備金轉為給員工的資遣費.
(當然公司有資產先強制執行償還資遣費跟工資)
(2)找尋要打民事訴訟的共同受害人:提出集體訴訟來求償,相對的律師費可共同分擔
(3)查公司是否還有資產跟現金:有的話就盡快假扣押,免得被脫產
最怕的就是公司無任何資產跟現金,中信局的退休準備金也沒有提撥,公司又快要倒閉,
那就想辦法跟資方談,能拿多少就拿多少,拿不到就自認倒楣,也別打民事訴訟,
因為打贏也沒有錢可以強制執行,只能說命該如此.
至於有關於我所提到的法律條文,主要參考勞動基準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
http://law.moj.gov.tw/fl.asp 可以至該網站,輸入法律名稱去看看該條文,
以上是我自己的小小意見,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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