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hya (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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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有關土地租賃糾紛事宜想請教各位先進~!
時間Mon Feb 19 00:23:02 2007
背景說明恕刪
※ 引述《landeman2003 (我是一朵花!)》之銘言:
: Q1:民法第836條: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
: 撤銷其地上權。請問「習慣」指的是何種習慣?
習慣就是指你們當地租賃的習慣,這是因為當年中國幅員廣大才定的條文
假設妳能證明你們當地租賃的習慣是收地租的期限超過兩年
那就以當地習慣為準,不受這兩年期間的限制,
不過台灣一般應該沒這種習慣吧,而且萬一進入訴訟,這是妳要證明的
: Q2:836條是否包含不定期租約?
當然包含。
: Q3:地主今又告拆屋還地,因94、95年地租未繳,但因地主未前來收取,而地主亦未告知
: 何時收取以及欲收取之地租為何,故地上權人不知繳納多少租金,請問拆屋還地事由是否
: 成立?
拆屋還地成立的前提,就是你沒有權利佔用他的土地,你們既然有地上權
那在地上權失去效力之前,他對你們的拆屋還地絕對會敗訴
: Q4:片面解除契約有其效力嗎?
如果他符合了法律上規定的事由,他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契約
譬如前述的民法第836條就是一個事由,當然還有其他的
單從妳這樣子說明來看,你們和地主間似乎沒有約定繳交地租的期限和方式
他既然沒有主動來催討,那似乎不能說你們遲繳地租
不過你們好像又固定會去提存地租,這樣似乎又已經有期限了
這部分是否符合民法第836條之規定,我也不確定
其他的解除事由,現在一時之間還看不出來,
你們看看要不要去找律師或是其他懂法律的人問問看,講詳細一點
: Q5:現任土地所有權人為前任土地所有權人之親弟弟,原土地權狀是由前任土地所有權人
: 之妻子與兒子所繼承,但該弟以便宜價格買入土地所有權,成為現任土地所有權人。請問
: 承租超過20年之地上權人,是否有權利優先購買土地權狀?土地所有權之買賣是否應告知
: 或者知會地上權人?
你們之間如果有租賃契約的話,依照民法第426之幾(手邊沒小六法確實條號請自己查)
是可以請求優先承買的,這和妳承租多久沒有關係
若是你們和地主之間只有地上權設定的話,印象中好像沒這種規定
不過似乎有學者主張可以類推適用還是怎樣,這部分不太確定,還請其他高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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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隨著濃霧散去 我要消失之後都沒有痕跡
讓我的靈魂隨著雨水打在土地 然後隨便它往那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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