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hya (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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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土地租赁纠纷事宜想请教各位先进~!
时间Mon Feb 19 00:23:02 2007
背景说明恕删
※ 引述《landeman2003 (我是一朵花!)》之铭言:
: Q1:民法第836条:地上权人积欠地租达两年之总额,除另有「习惯」外,土地所有人得
: 撤销其地上权。请问「习惯」指的是何种习惯?
习惯就是指你们当地租赁的习惯,这是因为当年中国幅员广大才定的条文
假设你能证明你们当地租赁的习惯是收地租的期限超过两年
那就以当地习惯为准,不受这两年期间的限制,
不过台湾一般应该没这种习惯吧,而且万一进入诉讼,这是你要证明的
: Q2:836条是否包含不定期租约?
当然包含。
: Q3:地主今又告拆屋还地,因94、95年地租未缴,但因地主未前来收取,而地主亦未告知
: 何时收取以及欲收取之地租为何,故地上权人不知缴纳多少租金,请问拆屋还地事由是否
: 成立?
拆屋还地成立的前提,就是你没有权利占用他的土地,你们既然有地上权
那在地上权失去效力之前,他对你们的拆屋还地绝对会败诉
: Q4:片面解除契约有其效力吗?
如果他符合了法律上规定的事由,他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契约
譬如前述的民法第836条就是一个事由,当然还有其他的
单从你这样子说明来看,你们和地主间似乎没有约定缴交地租的期限和方式
他既然没有主动来催讨,那似乎不能说你们迟缴地租
不过你们好像又固定会去提存地租,这样似乎又已经有期限了
这部分是否符合民法第836条之规定,我也不确定
其他的解除事由,现在一时之间还看不出来,
你们看看要不要去找律师或是其他懂法律的人问问看,讲详细一点
: Q5:现任土地所有权人为前任土地所有权人之亲弟弟,原土地权状是由前任土地所有权人
: 之妻子与儿子所继承,但该弟以便宜价格买入土地所有权,成为现任土地所有权人。请问
: 承租超过20年之地上权人,是否有权利优先购买土地权状?土地所有权之买卖是否应告知
: 或者知会地上权人?
你们之间如果有租赁契约的话,依照民法第426之几(手边没小六法确实条号请自己查)
是可以请求优先承买的,这和你承租多久没有关系
若是你们和地主之间只有地上权设定的话,印象中好像没这种规定
不过似乎有学者主张可以类推适用还是怎样,这部分不太确定,还请其他高手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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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随着浓雾散去 我要消失之後都没有痕迹
让我的灵魂随着雨水打在土地 然後随便它往那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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