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just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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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未盡伺奉父母的子女有權繼承遺產嗎?
時間Fri Feb 16 16:55:46 2007
因為丟你水球未得回應
姑且假設你祖母曾經結過兩次婚來回答
(我不確定,不過看圖示似乎應該是這樣)
※ 引述《IceMaster (...)》之銘言:
: 目前狀況是這樣:
: 甲(已故)--(離婚)--乙(女,目前有老人失智)==(離婚)==丙(已故)
: | |
: | |
: A(男) B(女) C(男) D(女) E(女)
: 乙是我的奶奶,我的父親是A,目前因為乙有老人失智(惡化很快,病發兩各星期而已)
: ,再一個星期前已告訴A、B他的私房錢以及存款約有兩百萬,這筆錢目前只拿來作為乙
: 的醫療與照護費用,而目前所有金額都由B管理(我不知道是印章簿子,或是錢在B的戶頭
: 中)。
: C、D、E這三個子女遇到乙有失智症,未盡照護責任不打緊,反而開始想要拿錢或是打
: 遺產主意,非常令作孫子的我感到厭惡,A與B其實不會也沒有想過在這之中有什麼獲利
: (自己的媽媽生病了,一般人誰會想到這邊)。
: 所以我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 1.在老人失智過後的遺屬是否具正式效力?(怕C、D、E隨便寫個遺囑趁乙狀況不好加以
: 改造)?
除非被宣告禁治產,否則即使你祖母老年失智,只要遺囑符合民法第1186條以下的規定,
他所做的遺囑仍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至於什麼是「禁治產」?先看民法第14、15條的規定:「
第14條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
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
第15條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依法條文意的理解,禁治產人就是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人,
但是必須要經過去法院聲的程序才行。
我想你奶奶應該還沒有去聲請,所以他所做的遺囑如果符合民法規定,
仍然會產生法律效力。
: 2.未盡照護責任之子女是否有權力分遺產?(如果沒有,需不需要事前做什麼手續?)
子女不能分遺產在民法上只有幾種可能,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其他本條規定以外的理由似乎並不能成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如果C、D、E有做出本條各款的行為,依本條規定就會喪失繼承權。
: 3.是否可以把錢領出來交由A或B的戶頭中管理?(是否有犯法)(如果可以提供信託之類
: 公正的代管也麻煩請提供給我)
把錢領出來那就不是你奶奶的錢啦...
信託是個不錯的想法,但是這方面我不熟,
另請高手出面說明吧。
: 4.如果這筆金額作為醫療以及生活用途已經不夠的話,是否能向C、D、E強制伸付?
首先是用語問題,法律上似乎沒什麼「強制伸付」的規定。
再C、D、E也是你奶奶的子女的前提下,
依民法第1114及1115條的規定,當然有扶養義務。
所以其他有扶養你奶奶義務的人(包括你的父親)當然可以請求C、D、E負起扶養義務。
以上想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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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有許多墮落的原因,會讓你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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