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mine5208 (茉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請教有關勞基法
時間Mon Feb 12 21:33:52 2007
※ 引述《wubie (阿榮)》之銘言:
: 本公司聘請作業員,
: 在面試時,有口頭約定工作未滿七日,公司不給付薪資(鐘點計費)。
^^^^^^^^^^^^^^^^^^^^^^^^^^^^^^^^^^^^^^^
不論是口頭或是書面契約
我記得這是不會成立的
之前有類似遭遇的「勞方」網友問過
根據勞基法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但由於該員,工作怠慢,且揚言作滿七日即離職
^^^^^^^^
: 該班的班長,口頭告知該員,希望該員作至過年後再離職,否則就不要作
: 而該作業員聽完,立即向班長請假隔日未來上班(只作了三天)。
: 想請教,這樣的話公司需付與該作業員薪資嗎?
: 謝謝。
我講一下我的例子
之前我哥在A公司上班
老闆對他的工作態度頗有微詞(他不願意主動留下來加班)
然後就被 fire了 之後他回南部找到新的工作
這期間 A公司還要求他回台北來與新進人員辦理交接
可是卻一直拖欠薪水
最後給了一個說法是:因為我哥之前系統問題沒有解決
而且突然離職,他還要另外花更多錢請人加班處理
也就是說 A公司沒有要求我們支付多餘的錢就已經是很大的「恩惠」了
這時候 套句版友們的說法 勞工局是我們的好朋友
由於我哥已經在南部工作 於是我就代理他出席勞工局的勞資爭議協調
那個資方的代表依舊是一樣的論調 說他花了我哥兩倍薪水的錢
另外請人處理 還扯說:
「我也知道你家的狀況啊,對你們提出損害賠償你們也賠不起....」
勞工局調解的人 強調只要有付出勞務 就必須給付工資
並說明如果有損害部份 A公司可另行提起民事請求賠償
接著他就說我哥的工作態度不好 離職時還故意不告知系統主機密碼等等
其實當時A公司的代表根本沒有任何證據 連出勤紀錄都沒準備
我所準備的資料包括我哥並非突然離職,而且還應A公司所求
特地北上辦理交接等等的文件、e-mail信件
但是由於我本身的個性是比較耿直一點的 也知道那陣子我哥的狀況不好
因此我也大方承認他的工作品質可能不是很好
後來調解的結果 就是資方應給付原來應得的薪水的三分之二
所以該員工雖然只做了三天 但還是需給付他三天的薪水
不過如果你能提出他「工作怠慢」的具體證據
對公司產生怎樣的損害影響 或許可以談判不需要給付全部工資
但我個人認為 依照你說的情況 完全不給應該是不可行的
以上是我個人的經驗 如果版友有其他的見解也歡迎提出一起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