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mine5208 (茉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请教有关劳基法
时间Mon Feb 12 21:33:52 2007
※ 引述《wubie (阿荣)》之铭言:
: 本公司聘请作业员,
: 在面试时,有口头约定工作未满七日,公司不给付薪资(钟点计费)。
^^^^^^^^^^^^^^^^^^^^^^^^^^^^^^^^^^^^^^^
不论是口头或是书面契约
我记得这是不会成立的
之前有类似遭遇的「劳方」网友问过
根据劳基法26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 但由於该员,工作怠慢,且扬言作满七日即离职
^^^^^^^^
: 该班的班长,口头告知该员,希望该员作至过年後再离职,否则就不要作
: 而该作业员听完,立即向班长请假隔日未来上班(只作了三天)。
: 想请教,这样的话公司需付与该作业员薪资吗?
: 谢谢。
我讲一下我的例子
之前我哥在A公司上班
老板对他的工作态度颇有微词(他不愿意主动留下来加班)
然後就被 fire了 之後他回南部找到新的工作
这期间 A公司还要求他回台北来与新进人员办理交接
可是却一直拖欠薪水
最後给了一个说法是:因为我哥之前系统问题没有解决
而且突然离职,他还要另外花更多钱请人加班处理
也就是说 A公司没有要求我们支付多余的钱就已经是很大的「恩惠」了
这时候 套句版友们的说法 劳工局是我们的好朋友
由於我哥已经在南部工作 於是我就代理他出席劳工局的劳资争议协调
那个资方的代表依旧是一样的论调 说他花了我哥两倍薪水的钱
另外请人处理 还扯说:
「我也知道你家的状况啊,对你们提出损害赔偿你们也赔不起....」
劳工局调解的人 强调只要有付出劳务 就必须给付工资
并说明如果有损害部份 A公司可另行提起民事请求赔偿
接着他就说我哥的工作态度不好 离职时还故意不告知系统主机密码等等
其实当时A公司的代表根本没有任何证据 连出勤纪录都没准备
我所准备的资料包括我哥并非突然离职,而且还应A公司所求
特地北上办理交接等等的文件、e-mail信件
但是由於我本身的个性是比较耿直一点的 也知道那阵子我哥的状况不好
因此我也大方承认他的工作品质可能不是很好
後来调解的结果 就是资方应给付原来应得的薪水的三分之二
所以该员工虽然只做了三天 但还是需给付他三天的薪水
不过如果你能提出他「工作怠慢」的具体证据
对公司产生怎样的损害影响 或许可以谈判不需要给付全部工资
但我个人认为 依照你说的情况 完全不给应该是不可行的
以上是我个人的经验 如果版友有其他的见解也欢迎提出一起讨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7.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