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瓜瓞綿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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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在住宅區抽地下水合法嗎?
時間Sat Feb 10 22:11:33 2007
※ 引述《hhhuang1013 (人生是由許多的起伏組成)》之銘言:
: 早上起來發現隔二戶的鄰居在挖地下水井,
: 天啊!地點是在高雄市的住宅區,鄰居是整楝
: 出租套房,可能是自來水的部份想省開銷,不管
: 其他社區的人安全,真的很缺德,請問有法可管
: 嗎?要向那個單位申訴?
: 話說回來,以前在新竹忠孝路租的出租套房,房東
: 也是做一樣的事,我住了快兩年才知道,後來就搬走了!
: 為了錢不管大家的安危,真是缺德
你的問題和房屋主人有否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有關,請參考水利法和高雄市地下水管制
自治條例。如果對方已經取得合法許可,你雖然質疑水井的安全性,但除非有〔致生
危險之虞〕你也不能干涉他。
名稱:水利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第 46 條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 防水之建造物。
二 引水之建造物。
三 蓄水之建造物。
四 洩水之建造物。
五 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
六 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
七 利用水力之建造物。
八 其他水利建造物。
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畫圖樣
及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變更核准計畫之必要時,
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聲敘理由,並備具變更之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核
准後為之。但為防止危險及臨時救濟起見,得先行處置,報請主管機關備
案。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行施工之水利建造物,主管機關得令其更改或拆除。
高雄市地下水管制自治條例
第 三 條 水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法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依水利法有關規定
予以拆除:
一、未經核准建造。
二、無取水許可。
三、未經核准水權登記。
四、業經核准水權登記,但期限屆滿未申辦展限登記,經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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