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瓜瓞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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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在住宅区抽地下水合法吗?
时间Sat Feb 10 22:11:33 2007
※ 引述《hhhuang1013 (人生是由许多的起伏组成)》之铭言:
: 早上起来发现隔二户的邻居在挖地下水井,
: 天啊!地点是在高雄市的住宅区,邻居是整楝
: 出租套房,可能是自来水的部份想省开销,不管
: 其他社区的人安全,真的很缺德,请问有法可管
: 吗?要向那个单位申诉?
: 话说回来,以前在新竹忠孝路租的出租套房,房东
: 也是做一样的事,我住了快两年才知道,後来就搬走了!
: 为了钱不管大家的安危,真是缺德
你的问题和房屋主人有否取得主管机关核准有关,请参考水利法和高雄市地下水管制
自治条例。如果对方已经取得合法许可,你虽然质疑水井的安全性,但除非有〔致生
危险之虞〕你也不能干涉他。
名称:水利法 (民国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4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
县 (市) 政府。
第 46 条 兴办水利事业,关於左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应经主管机关之核准
一 防水之建造物。
二 引水之建造物。
三 蓄水之建造物。
四 泄水之建造物。
五 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
六 与水运有关之建造物。
七 利用水力之建造物。
八 其他水利建造物。
前项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应由兴办水利事业人备具详细计画图样
及说明书,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变更核准计画之必要时,
应由兴办水利事业人声叙理由,并备具变更之计画图样及说明书,申请核
准後为之。但为防止危险及临时救济起见,得先行处置,报请主管机关备
案。
未经主管机关核准而擅行施工之水利建造物,主管机关得令其更改或拆除。
高雄市地下水管制自治条例
第 三 条 水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法免为水权登记者外,依水利法有关规定
予以拆除:
一、未经核准建造。
二、无取水许可。
三、未经核准水权登记。
四、业经核准水权登记,但期限届满未申办展限登记,经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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