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非個人因素(房客、房東etc.)退租?退押金?
時間Sat Feb 10 11:50:44 2007
※ 引述《JJay (Excelion Buster)》之銘言:
: 謝謝i板主的建議,我就把來龍去脈整個敘述一遍了。
: 是這樣的,
: 我在這裡已經租第二年了,租約是到六月底,
: 從去年七月開始陸陸續續有高中生住進來,
: 我本來想說如果他們的生活品質能夠維持的話,我沒什麼話好說,
: 因為房東是說本來希望租給大學生。
: 但是問題來了,這些高中生平常吵鬧不管,還很喜歡抽煙,
: 很喜歡電燈開了不關,又曾經頂樓烤肉不收拾,對此我不勝其擾,跟他們起過衝突,
: 房東也對他們帶本來不住在這裡的人來住來睡來洗澡頗為不滿,
: 因此對他們約法三章,包括電燈用完就要關,不能帶其他人來,
: 一樓大門進出要隨手鎖上,因為這個大門是喇叭式的,
: 如果沒鎖的話從外面很容易就可以進來,會造成安全上的疑慮。
: 其他包括按時掃廁所、丟垃圾,他們也都當面跟房東說保證做到好。
: 但是他們說的是一套,做的是一套。
: 因為房東沒有跟我們住在一起,事實上他也沒有辦法很確實地掌握到這裡的狀況,
: 口頭上的約定對這些高中生來說一點約束力都沒有,
: 一直到最近更是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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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怎樣的變本加厲法 無論如何
如果房東有跟你答應說「他會約束那群高中生關於噪音啦 環境之類的一些問題
讓你有個安靜舒適的居住環境」 這樣對你或許"有一點點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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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227條第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229條第2項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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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籌碼是,你可以去下載存證信函,準備發給房東
內容記載重點有幾個 1.房東曾經口頭承諾哪些內容,這些內容已經成為
房東應負的給付義務
2.因為未見改善,所以請他在收到信函後幾天內改善
3.若於期限過後仍未有改善,你就會終止租約
並且因為是可歸責於房東 所以請他返還預付的租金
=> 當然,講是這樣講,但若要打官司未必會贏
但給予房東壓力還是必要的
如果房東願意讓你提前終止租約
並且不扣全部預付的租金 那就算功德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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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是怕他根本不理你 那只好再發一次存證信函
內容是要求 若N日內再不改善 那就自某日起終止租約,並請他返還欲付租金
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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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真的走上面那步,我想他應該也不會還你錢
那就看你要不要提訴了.....
我是建議 最重要在於發第一次存證信函給他點壓力
讓他知道 他可能也要負責任,你在法律上有點籌碼
這樣談判起來比較不會被欺負.....
以上供參酌
寫得很亂 祝福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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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39.68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9.68 (02/10 11:52)
1F:推 JJay:謝謝各位 情況已經逐漸在好轉了 <(_ _)> 02/10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