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非个人因素(房客、房东etc.)退租?退押金?
时间Sat Feb 10 11:50:44 2007
※ 引述《JJay (Excelion Buster)》之铭言:
: 谢谢i板主的建议,我就把来龙去脉整个叙述一遍了。
: 是这样的,
: 我在这里已经租第二年了,租约是到六月底,
: 从去年七月开始陆陆续续有高中生住进来,
: 我本来想说如果他们的生活品质能够维持的话,我没什麽话好说,
: 因为房东是说本来希望租给大学生。
: 但是问题来了,这些高中生平常吵闹不管,还很喜欢抽烟,
: 很喜欢电灯开了不关,又曾经顶楼烤肉不收拾,对此我不胜其扰,跟他们起过冲突,
: 房东也对他们带本来不住在这里的人来住来睡来洗澡颇为不满,
: 因此对他们约法三章,包括电灯用完就要关,不能带其他人来,
: 一楼大门进出要随手锁上,因为这个大门是喇叭式的,
: 如果没锁的话从外面很容易就可以进来,会造成安全上的疑虑。
: 其他包括按时扫厕所、丢垃圾,他们也都当面跟房东说保证做到好。
: 但是他们说的是一套,做的是一套。
: 因为房东没有跟我们住在一起,事实上他也没有办法很确实地掌握到这里的状况,
: 口头上的约定对这些高中生来说一点约束力都没有,
: 一直到最近更是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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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怎样的变本加厉法 无论如何
如果房东有跟你答应说「他会约束那群高中生关於噪音啦 环境之类的一些问题
让你有个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这样对你或许"有一点点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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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3条
出租人应以合於所约定使用收益之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应於租赁关系
存续中,保持其合於约定使用、收益之状态。
民法227条第1项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於给付迟延
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民法229条第2项
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於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
,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
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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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筹码是,你可以去下载存证信函,准备发给房东
内容记载重点有几个 1.房东曾经口头承诺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已经成为
房东应负的给付义务
2.因为未见改善,所以请他在收到信函後几天内改善
3.若於期限过後仍未有改善,你就会终止租约
并且因为是可归责於房东 所以请他返还预付的租金
=> 当然,讲是这样讲,但若要打官司未必会赢
但给予房东压力还是必要的
如果房东愿意让你提前终止租约
并且不扣全部预付的租金 那就算功德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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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是怕他根本不理你 那只好再发一次存证信函
内容是要求 若N日内再不改善 那就自某日起终止租约,并请他返还欲付租金
民法第254条
契约当事人之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其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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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真的走上面那步,我想他应该也不会还你钱
那就看你要不要提诉了.....
我是建议 最重要在於发第一次存证信函给他点压力
让他知道 他可能也要负责任,你在法律上有点筹码
这样谈判起来比较不会被欺负.....
以上供参酌
写得很乱 祝福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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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1.139.68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31.139.68 (02/10 11:52)
1F:推 JJay:谢谢各位 情况已经逐渐在好转了 <(_ _)> 02/10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