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just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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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影印店老闆,被告違反著作權
時間Sat Feb 10 01:27:47 2007
以下根據推文版友所說的條號查詢所得
再加上一點法條解釋 希望有助於理解
※ 引述《popowin (我)》之銘言:
這是幫朋友的朋友問的...所以敘述可能會不夠清楚~
先說聲抱歉
他是一位影印店老闆,被告違反著作權,好像是因為他印了一本書的絕大部分,
那本書是外文書,他想請教外文書的著作權在台灣是如何被保護?
其年限及保護範圍是什麼?
那本外文書的經銷商真的可以合法告他侵權嗎?
著作權法第四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
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
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
著作權者。
簡單地說,就是如果該外文書作者的國家,也有保護我國人著作權的法律的話,
該外文書在我國即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學理上稱作「互惠原則」。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影印店老闆印外文書的行為應該是符合「重製」的定義,
所以原po所問的問題重點在於是否符合第4項「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
既然原po說印了該外文書的絕大部分,那我想應該不能說是合理使用,
不過「僅供個人參考」呢?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
第九十一條第四項所謂「僅供個人參考」僅在強調既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
條文中,與個人參考有關之事項,並未擴大既有合理使用條文之範圍,故並未在既有合理
使用制度之外,另行創設一個刑事免責之範圍。
(
http://www.tipo.gov.tw/attachment/tempUpload/484260764/新法解釋令表.doc)
智財局網站上也有人討論過類似的問題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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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64.83
1F:推 eslls:外國人部份,著作權法第4條,期限,至作者死後50年. 02/09 23:51
2F:→ eslls:當然可以告,重製營利. 02/09 23:52
3F:→ eslls:改板不影響,ex,金庸. 就算差再多,兩板本都有版權的. 02/09 23:53
4F:推 eslls:罰則,著作權法91條,被認定是常業94條,罰金外損害賠償另計. 02/09 23:56
常業犯的規定去年(2006年)5月已經刪除了,應該是配合刑法刪除常業犯所作的修正吧。
5F:推 ivysky:好奇..影印店老闆是被委託代印或者自己印來出售? 02/10 00:15
事實上,兩者都有可能。
當然我不清楚原po朋友的實際情況,
但以我所了解的來說,關於影印店自己印來出售的部分,
由於有些熱門共筆常常會有學生拿去影印店印,
所以某些影印店的老闆會有「備分」,
學生可以直接去影印店買共筆。
至於委託代印就更不用說了...
6F:推 eslls:修正,罰則應該是91條第一款而非第二款,不算銷售才對. 02/10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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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魚座的人太容易騙了,因為他們相信世界上沒有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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