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ertel (just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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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影印店老板,被告违反着作权
时间Sat Feb 10 01:27:47 2007
以下根据推文版友所说的条号查询所得
再加上一点法条解释 希望有助於理解
※ 引述《popowin (我)》之铭言:
这是帮朋友的朋友问的...所以叙述可能会不够清楚~
先说声抱歉
他是一位影印店老板,被告违反着作权,好像是因为他印了一本书的绝大部分,
那本书是外文书,他想请教外文书的着作权在台湾是如何被保护?
其年限及保护范围是什麽?
那本外文书的经销商真的可以合法告他侵权吗?
着作权法第四条
外国人之着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着作权。但条约或协定
另有约定,经立法院议决通过者,从其约定︰
一 於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首次发行,或於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外首次发行
後三十日内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发行者。但以该外国人之本国,对
中华民国人之着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护且经查证属实者为限
。
二 依条约、协定或其本国法令、惯例,中华民国人之着作得在该国享有
着作权者。
简单地说,就是如果该外文书作者的国家,也有保护我国人着作权的法律的话,
该外文书在我国即可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学理上称作「互惠原则」。
着作权法第30条第1项
着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於着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着作权法第91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着作权侵害。
影印店老板印外文书的行为应该是符合「重制」的定义,
所以原po所问的问题重点在於是否符合第4项「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
既然原po说印了该外文书的绝大部分,那我想应该不能说是合理使用,
不过「仅供个人参考」呢?根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见解,
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所谓「仅供个人参考」仅在强调既有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合理使用
条文中,与个人参考有关之事项,并未扩大既有合理使用条文之范围,故并未在既有合理
使用制度之外,另行创设一个刑事免责之范围。
(
http://www.tipo.gov.tw/attachment/tempUpload/484260764/新法解释令表.doc)
智财局网站上也有人讨论过类似的问题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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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64.83
1F:推 eslls:外国人部份,着作权法第4条,期限,至作者死後50年. 02/09 23:51
2F:→ eslls:当然可以告,重制营利. 02/09 23:52
3F:→ eslls:改板不影响,ex,金庸. 就算差再多,两板本都有版权的. 02/09 23:53
4F:推 eslls:罚则,着作权法91条,被认定是常业94条,罚金外损害赔偿另计. 02/09 23:56
常业犯的规定去年(2006年)5月已经删除了,应该是配合刑法删除常业犯所作的修正吧。
5F:推 ivysky:好奇..影印店老板是被委托代印或者自己印来出售? 02/10 00:15
事实上,两者都有可能。
当然我不清楚原po朋友的实际情况,
但以我所了解的来说,关於影印店自己印来出售的部分,
由於有些热门共笔常常会有学生拿去影印店印,
所以某些影印店的老板会有「备分」,
学生可以直接去影印店买共笔。
至於委托代印就更不用说了...
6F:推 eslls:修正,罚则应该是91条第一款而非第二款,不算销售才对. 02/10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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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鱼座的人太容易骗了,因为他们相信世界上没有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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