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二月份離職 薪水變半薪 有人聽過這樣的 …
時間Wed Feb 7 14:00:44 2007
※ 引述《taphylili (- - )》之銘言:
: 最近有同事要離職 他去跟長官報告後 長官跟他說 可以 但二月的薪水會變半薪
: 可能是說二月份放的假比較多 但上班天數也有14天 剛好是二月的一半天數(有天數1/2的相關規定)
: 我確定他有照公司規定二十天前說離職 且離職日期是簽到2/28
: 而且那位長官還說 “很多“公司都這樣
: 這還是一間上市上櫃的公司?(有興趣的哪一間的話,丟我訊習我再回)
: 這樣應該不符合勞基法吧?
跟你同事講說,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所以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假日公司是要給薪,這條拿給他長官看,法律上有明定假日給薪,
而公司內部規定牴觸法律者,當然係屬無效.
: 再問一下個問題 今年九月的時候,另外一位同事在下班搭捷運回家的時候 下樓梯跌倒摔
: 的還滿嚴重的
: 就請了二天假 但那時候 長官太爛 都沒有幫他跟上面報告 也沒告訴他 這個可以用因公
: 受傷的
: 就只讓他請病假 領1月薪水的時候(都是年低結算扣款) 發現有問題 再去問 行政的小姐
: 只跟他說
: 當時發生就應該直接回公司(都已經受傷怎麼回公司 而且行政的人5點半準時走 那時候大
: 概八點多了)
: 病假己經請下去沒有辦法追朔了 這樣錢有辦法拿得回來嗎?
: P.S.問題有點多 感謝大大能看完
這個首先要區分是否為職災,下班搭捷運回家途中受傷要算職災這仍有達到的要件,
1.重點要下班後直接回家,2.受傷地點為公司返家之必經路程
EX:勞工A五點半下班從公司離開,之後馬上就作捷運回家,後來因為坐捷運受傷
---->算職災-- 符合1.下班後直接回家 2.因直接回家途中發生事故受傷
勞工B五點半下班從公司離開,後來去樓下跟同室喝咖啡&逛街,後來坐捷運回家受傷,
---->算普通傷病
至於原PO問的,應該要就事實情況來做認定,但是又係屬時間拖了很久,
事情又發生在九月,當時原PO同事又沒有查自己所請的假別,比較難去舉證事實情況,
所以原PO同事如果還有辦法提出事証,那就把事證給公司去平反,
不過事實都過那麼久了,我想很困難啦,再說職災認定問題常常會有爭議,
建議以後有認為自己是職災的情況,儘早跟公司提出並做確認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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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phylili:了解了 感謝^^ 02/07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