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好~~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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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乘機性交?
時間Tue Feb 6 22:48:42 2007
畢竟這部刑法的架構民國17年就確立了,
之後再怎麼修法,
一些原則性的東西是沒辦法用文義解釋去應付的,
這時就得捫心自問,
刑225與刑229所欲保護的法益為何?
刑221是妨礙性自主的一般性規定,
所欲處理的態樣是強烈違反受害人意願,客觀上重度侵犯他人之性自主權,
刑224同樣是強烈違反受害人意願,只是客觀侵犯的程度較輕微,只有猥褻。
再來刑225構成要件,客觀侵犯的結果是重度的,
換成受害人的主觀意願是精神或身體之障礙不知或不能抗拒性交;
所謂「不能抗拒」,仍然是主觀意願的違反,
至於「不知抗拒」,是受害人不能理解性交的社會意義與其後果,
於是立法者擬制作強烈違反受害人意願。
觀察修法前的「身心障礙」與之後刑227與幼年男女性交猥褻罪,
這樣的解釋是合理的。
所以今天女友誤第三人為男友,同意跟他打炮,
在她發現自己認識錯誤前,並沒有違反自己的主觀意願,
這樣能說她的性自主權有受到刑225構成要件的侵犯嗎?
至於女友發現自己搞錯交手對象後抗拒之,
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再來是刑229,
首先得搞清楚「配偶」是刑法上的定義嗎?
民法上的「配偶」概念可以直接搬過來適用嗎?
基本上個人是偏向多元論,
故對「配偶」不會那麼死心眼的認為一定得是法律上的夫妻,
就像立法委員的政治獻金也不會論以公務員期約收賄一樣。
所以關於刑229的法益,
若還停留在傳統的「婚姻制度保障下夫妻專屬的性交權」,
肯定會被女權主義者丟雞蛋......
在奧姆的剃刀下,
刑法上的配偶概念,
就只能剩下是:
「以當事人標準觀察,當事人主觀上所欲與之交媾的對象。」
在社會性觀念開放的今天,
也只能這樣了,
不然丁國琳拿這條去告就好了......
這樣解釋配偶概念,
你說是類推適用,我也可以說只是擴張解釋,沒有違反罪刑法定,
但無論如何,配偶概念被架空了──事實上刑法本來就沒有定義何謂配偶...
回頭再看刑229:「以詐術使男女誤信自己為配偶...」,
保護法益的重點毋寧在「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而整個刑法結構上,再也沒有其他條文是處理性交對象的認識錯誤。
綜上,個人認為應該是該當刑法229......
※ 引述《inomasa (抉擇)》之銘言:
: ※ 引述《superoho (安)》之銘言:
: : 看芒果亂報時,演記者的問黎智英說有發生男女朋友做愛完後男友離去,匪徒進入,結果
: : 女友誤匪徒為男友再做愛,做到一半才發現非男友!?
: : 那演記者的說是225,可是我覺得怪怪的
: : 225「其他相類之情形」,至少要與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被害人不能或抵抗能力極弱的
: : 情形相類似
: : 229:就算認匪徒是不作為詐欺,該罪主體亦限於「配偶」
: : 221:「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如要符意旨,似限於強制性質
: : 如果這樣的話,匪徒不成罪??
: 之前也有發生過類似的案件.被害人睡到一半.匪徒進入..
: 被害人以為是自己的老公而與之性交..
: 當時新聞上是說檢方認為是229.但是律師認為是225.
: 我們的老師是認為應該以225為適當..
: 原因在於被害人是在精神狀態不是很清醒的狀態下而與匪徒性交.
: 若就225與229比較..應是較符合於225..
: 且229當初的立法情況是有鑑於早期很多夫妻都是在結婚當天才見到另一半的長相.
: 再加上結婚隔天老公可能就被抓去當兵..過很久以後有一個男的回來了..
: 老婆根本難以辨識是不是自己的老公而被騙...
: 據我們老師所言..229在現在的社會要適用其實已經很難了...
: 以上供大大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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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71.219
※ 編輯: Augusta 來自: 218.169.71.219 (02/06 22:50)
※ 編輯: Augusta 來自: 218.169.71.219 (02/06 22:52)
※ 編輯: Augusta 來自: 218.169.71.219 (02/06 22:54)
1F:推 JackeyChen:推A大的見解,不過除非透過修法,否則實務上是不可能採 02/07 09:11
2F:→ JackeyChen:這樣的看法,尤其23上5270號判例講得很清楚了.. 02/07 09:13
3F:推 Augusta:重訂刑法當然是釜底抽薪,但前提就只能從法解釋處理,所以 02/07 19:54
4F:→ Augusta:才會有這篇無權解釋...抗戰前過期的有權解釋就待最高法院 02/07 19:57
5F:→ Augusta:要不要去推翻罷了...... 02/07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