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sta (好~~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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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乘机性交?
时间Tue Feb 6 22:48:42 2007
毕竟这部刑法的架构民国17年就确立了,
之後再怎麽修法,
一些原则性的东西是没办法用文义解释去应付的,
这时就得扪心自问,
刑225与刑229所欲保护的法益为何?
刑221是妨碍性自主的一般性规定,
所欲处理的态样是强烈违反受害人意愿,客观上重度侵犯他人之性自主权,
刑224同样是强烈违反受害人意愿,只是客观侵犯的程度较轻微,只有猥亵。
再来刑225构成要件,客观侵犯的结果是重度的,
换成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是精神或身体之障碍不知或不能抗拒性交;
所谓「不能抗拒」,仍然是主观意愿的违反,
至於「不知抗拒」,是受害人不能理解性交的社会意义与其後果,
於是立法者拟制作强烈违反受害人意愿。
观察修法前的「身心障碍」与之後刑227与幼年男女性交猥亵罪,
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
所以今天女友误第三人为男友,同意跟他打炮,
在她发现自己认识错误前,并没有违反自己的主观意愿,
这样能说她的性自主权有受到刑225构成要件的侵犯吗?
至於女友发现自己搞错交手对象後抗拒之,
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再来是刑229,
首先得搞清楚「配偶」是刑法上的定义吗?
民法上的「配偶」概念可以直接搬过来适用吗?
基本上个人是偏向多元论,
故对「配偶」不会那麽死心眼的认为一定得是法律上的夫妻,
就像立法委员的政治献金也不会论以公务员期约收贿一样。
所以关於刑229的法益,
若还停留在传统的「婚姻制度保障下夫妻专属的性交权」,
肯定会被女权主义者丢鸡蛋......
在奥姆的剃刀下,
刑法上的配偶概念,
就只能剩下是:
「以当事人标准观察,当事人主观上所欲与之交媾的对象。」
在社会性观念开放的今天,
也只能这样了,
不然丁国琳拿这条去告就好了......
这样解释配偶概念,
你说是类推适用,我也可以说只是扩张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
但无论如何,配偶概念被架空了──事实上刑法本来就没有定义何谓配偶...
回头再看刑229:「以诈术使男女误信自己为配偶...」,
保护法益的重点毋宁在「以诈术使人陷於错误」,
而整个刑法结构上,再也没有其他条文是处理性交对象的认识错误。
综上,个人认为应该是该当刑法229......
※ 引述《inomasa (抉择)》之铭言:
: ※ 引述《superoho (安)》之铭言:
: : 看芒果乱报时,演记者的问黎智英说有发生男女朋友做爱完後男友离去,匪徒进入,结果
: : 女友误匪徒为男友再做爱,做到一半才发现非男友!?
: : 那演记者的说是225,可是我觉得怪怪的
: : 225「其他相类之情形」,至少要与精神障碍、心智缺陷等被害人不能或抵抗能力极弱的
: : 情形相类似
: : 229:就算认匪徒是不作为诈欺,该罪主体亦限於「配偶」
: : 221:「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如要符意旨,似限於强制性质
: : 如果这样的话,匪徒不成罪??
: 之前也有发生过类似的案件.被害人睡到一半.匪徒进入..
: 被害人以为是自己的老公而与之性交..
: 当时新闻上是说检方认为是229.但是律师认为是225.
: 我们的老师是认为应该以225为适当..
: 原因在於被害人是在精神状态不是很清醒的状态下而与匪徒性交.
: 若就225与229比较..应是较符合於225..
: 且229当初的立法情况是有监於早期很多夫妻都是在结婚当天才见到另一半的长相.
: 再加上结婚隔天老公可能就被抓去当兵..过很久以後有一个男的回来了..
: 老婆根本难以辨识是不是自己的老公而被骗...
: 据我们老师所言..229在现在的社会要适用其实已经很难了...
: 以上供大大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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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71.219
※ 编辑: Augusta 来自: 218.169.71.219 (02/06 22:50)
※ 编辑: Augusta 来自: 218.169.71.219 (02/06 22:52)
※ 编辑: Augusta 来自: 218.169.71.219 (02/06 22:54)
1F:推 JackeyChen:推A大的见解,不过除非透过修法,否则实务上是不可能采 02/07 09:11
2F:→ JackeyChen:这样的看法,尤其23上5270号判例讲得很清楚了.. 02/07 09:13
3F:推 Augusta:重订刑法当然是釜底抽薪,但前提就只能从法解释处理,所以 02/07 19:54
4F:→ Augusta:才会有这篇无权解释...抗战前过期的有权解释就待最高法院 02/07 19:57
5F:→ Augusta:要不要去推翻罢了...... 02/07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