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植牙好?還是做牙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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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裸女背上寫春聯 落款用唇印
時間Tue Feb 6 15:40:24 2007
※ 引述《sylvielle (sylvie)》之銘言:
: 裸女背上寫春聯 落款用唇印 家扶義賣染色?民眾批性騷
: http://www.ettoday.com/2007/02/05/123-2051226.htm
: 讓我納悶的是
: 這所謂的婦幼協會
: 到底是怎樣一個組織?
: 辜狗上找不到幾筆資料
: 遇到這樣的情形
: 主辦單位是因為顧慮到人事
: 不願為那被性騷擾的少女討公道??
: 愈看愈生氣
: 希望板上法律人說說看
: 要怎樣認定這是否為性騷擾?
: 還真希望那強吻的傢伙被告上一筆喔...
忙裡偷閒 貼一下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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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上面第二款的定義,可謂包山包海。
個人結論認為那位書法家的行為應該是有構成性騷擾
不過以上言論不代表 主管機關及法院之立場
<書法家可能的責任>
民事
同法第9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
同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刑事
同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主辦單位可能的責任>
同法第22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同法第7條第1項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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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強調
以上羅列法條,未必於本案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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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0.170.62
1F:推 ivysky:昨天很晚才看到新聞.....頗有斯文掃地之感. 02/06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