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瑋倫一路好走 >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社區限制養狗 公共場所隨意大小便及噪音
時間Thu Feb 1 16:38:32 2007
※ 引述《batking1009 (蝙蝠王)》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有關在大樓養狗
: 時間: Thu Feb 1 15:21:20 2007
: 我們社區禁止養狗
: 是有明文規定的
: 但是仍有住戶 無視於規定的存在
: 自行養起狗來
: 不但狗叫造成噪音 還讓狗在公共場所隨意大小便
: 管委會多次勸導 卻仍然沒有任何效果
: 惡劣的住戶厚著臉皮 仍然我行我素
: 請問 若欲採取法律途徑
: 該如何做呢?
: 我們的管委會,可以採取什麼反制措施呢?
: 懇請智者解惑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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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1.105.104
: 推 JackeyChen:請管委會通報縣市政府環保局人員來開罰單 02/01 15:50
: 推 batking1009:若管委會沒有如此做,可否以個人名義去檢舉呢? 02/01 16:04
一、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本條例第16條第4項.第5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
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同條例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
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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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建議,請管委會貼公告.再勸說.把上面條文抄給他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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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棄物清理法
第11條(按:只摘錄第6款)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
行機關清除之:
六 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 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 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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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要個人名義檢舉嗎?? 形式上,依上面法條似乎可行
但經驗上或許會遇到打太極拳方式....打槍......
(如:以非現行犯或無證據之理由)
我是不建議花心思去拍照.裝監視器啦
總之,還是叫管委會或主委去溝通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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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atking1009:很謝謝你 02/01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