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玮伦一路好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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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社区限制养狗 公共场所随意大小便及噪音
时间Thu Feb 1 16:38:32 2007
※ 引述《batking1009 (蝙蝠王)》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有关在大楼养狗
: 时间: Thu Feb 1 15:21:20 2007
: 我们社区禁止养狗
: 是有明文规定的
: 但是仍有住户 无视於规定的存在
: 自行养起狗来
: 不但狗叫造成噪音 还让狗在公共场所随意大小便
: 管委会多次劝导 却仍然没有任何效果
: 恶劣的住户厚着脸皮 仍然我行我素
: 请问 若欲采取法律途径
: 该如何做呢?
: 我们的管委会,可以采取什麽反制措施呢?
: 恳请智者解惑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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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1.105.104
: 推 JackeyChen:请管委会通报县市政府环保局人员来开罚单 02/01 15:50
: 推 batking1009:若管委会没有如此做,可否以个人名义去检举呢? 02/01 16:04
一、走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本条例第16条第4项.第5项
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
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住户违反前四项规定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应予制止或按规约处理
,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理。
同条例第4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
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
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召集人、起造人或临时召集人违反第二十五条或第
二十八条所定之召集义务者。
二、住户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四项规定者。
三、区分所有权人或住户违反第六条规定,主管机关受理住户、管理负责
人或管理委员会之请求,经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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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心建议,请管委会贴公告.再劝说.把上面条文抄给他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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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弃物清理法
第11条(按:只摘录第6款)
一般废弃物,除应依下列规定清除外,其余在指定清除地区以内者,由执
行机关清除之:
六 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第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
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连续处罚:
一 不依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清除一般废弃物。
二 违反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 为第二十七条各款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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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说要个人名义检举吗?? 形式上,依上面法条似乎可行
但经验上或许会遇到打太极拳方式....打枪......
(如:以非现行犯或无证据之理由)
我是不建议花心思去拍照.装监视器啦
总之,还是叫管委会或主委去沟通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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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atking1009:很谢谢你 02/01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