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bis (方正)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因為偽造文書,而被獅子大開口的要求賠償
時間Sun Jan 28 01:22:22 2007
文章太多恕刪………
首先來提一下偽造文書,
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對方現在能告你的主因是他在契約書上的名稱是你代簽的?
但是他卻是請代辦人來辦理的,
也就是說他是同意代辦人來幫他辦理,
當時代辦人所簽的自然是合法的,
但是後來你輸入錯誤後另外在簽的一張就屬於違法的………
不過你可以提出說這是行政上的錯誤,
而你原本有代辦人簽名的留底可以證明,
而且你在當時算是得到同意(他有意向簽約)所做的,
故~損害一詞有待考量,
最後應該是公司內部處分吧?
(話說 key 錯不能取消嗎?好爛的系統………)
至於他後面跟你索賠的部分………
雖然有涉及到恐嚇的範圍,
不過情況很難界定………
不過給你一點勸告,
有金錢接手的部分一定要有第三者在場,
(不管是收或是付)
避免以後出現糾紛………
以上是查到的一些資料跟各人看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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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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