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bis (方正)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因为伪造文书,而被狮子大开口的要求赔偿
时间Sun Jan 28 01:22:22 2007
文章太多恕删………
首先来提一下伪造文书,
刑法
第 210 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对方现在能告你的主因是他在契约书上的名称是你代签的?
但是他却是请代办人来办理的,
也就是说他是同意代办人来帮他办理,
当时代办人所签的自然是合法的,
但是後来你输入错误後另外在签的一张就属於违法的………
不过你可以提出说这是行政上的错误,
而你原本有代办人签名的留底可以证明,
而且你在当时算是得到同意(他有意向签约)所做的,
故~损害一词有待考量,
最後应该是公司内部处分吧?
(话说 key 错不能取消吗?好烂的系统………)
至於他後面跟你索赔的部分………
虽然有涉及到恐吓的范围,
不过情况很难界定………
不过给你一点劝告,
有金钱接手的部分一定要有第三者在场,
(不管是收或是付)
避免以後出现纠纷………
以上是查到的一些资料跟各人看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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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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