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有公理?保護令的核發標準
時間Fri Jan 26 11:40:35 2007
※ 引述《miketaiwan (苦窯慢慢蹲)》之銘言:
: 父親多次以掌摑方式教訓孩子,卻又以孩子的站姿不當的理由直接打巴掌
: 不過那孩子因為腳受傷而有蜂窩性組織炎的徵兆
: 在法律上這樣的理由合理嗎?
(1)你若要問,這當然不合理。這叫管教過當。
: 後來有驗傷,報案,筆錄也做了,家暴法庭也開了
: 父親方律師居然以民法上的正當管教權辯解
: 開庭結果居然是"不核發保護令"
: 理由竟是"因為小孩已經逃離危險範圍,所以不核發"
(2)你的說法有誤,如果法官承認管教權在合理範圍內,
那就無需核發保護令,因為不認為是家庭暴力事件。
反而說小孩已逃離危險範圍,這是承認該案件屬於家庭暴力。
因此我認為法官並未採信律師辯解,但法官認為
小孩既已脫離危險,且由母親監護狀態下,已不具核發理由。
: 小孩是因為懼怕父親再次動粗,而媽媽才帶她出門暫居娘家
: 而媽媽和小孩因為沒拿到保護令根本不敢回去
: 因為父親常因為母親要求負擔部份生活費而毆打母親
: 平常生活上也不停以言語恐嚇,
: 法庭上母親的驗傷單也出示給法官
: 法官居然也明確表示不管母親是否被毆打 他只論小孩的情形
: 我很想知道這些是合理的回答嗎?
(3)這是很合理的訴之相對性,訴之同一性。
保護令既是以小孩名義,由母親代為向法院聲請,
自然是考慮小孩所處現實狀況,母親舉驗傷單要證明什麼?
好比某甲告某乙傷害,但一時不能讓法官採信,
就舉證人某丙也曾遭某乙傷害,且有驗傷單。
您認為這跟某甲告某乙之傷害,有何干係?
: 另註:父親之後就霸佔那棟房子,房子費用也是各付一半
: 而且生小孩之後20年,他只負擔過3年生活費
: 有任何法律根據可以拿回我們的權利嗎?
訴請離婚,並要求對方負擔瞻養費至小孩子成年為止。
另外,生小孩之後二十年,只負擔過三年生活費,
小孩?是成年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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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7.201.246
1F:推 cabessa:成年了還給爸爸這樣打?你應該要反過來保護自己跟媽媽才對 01/26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