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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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工作15天未告知離職公司要扣薪
時間Fri Jan 26 08:54:46 2007
※ 引述《chansexy ()》之銘言:
: 我朋友打工了15天
: 因為公司制度不合
: 故想離職
: 但是公司說未在21天前先告知者
: 扣七天薪水
: 公司有份合約 但是ㄧ個人有簽一個人沒有
: 請問 雇主這樣扣薪水合法嗎?
: 因為我看了前面的討論3個月以下者
: 不用提前告知吧?
: 請幫忙看ㄧ下 有簽跟沒有簽的要怎麼保障自己呢?
公司依照合約規定會跟你說要提前21天告知公司,但是依據勞基法第16條並無此規定,
勞基法規範僅針對年資3個月以上者,有訂定預告期的限制,並無限定三個月以下預告期,
公司契約的規定明顯有牴觸法令規定,所以契約規範是無效的.(有無簽約對此不重要)
實務上,很多人都是找到新工作後馬上閃電離職,這我不否認有這樣情況,
但是通常這樣離職比較容易引起後面一兩個月的工資被押扣,雇主會扣住薪水不發,
這時候如果有空,那就去勞工局申訴一下,到開會的時候承辦人員自然會說雇主違法了,
如果再不給付薪水,那有可能會有勞動檢查員過去檢查後,只要查證違法屬實就會開罰.
回到原po的情況,打工15天想要離職了,依法不用預告期,但是好歹還是提一下辭呈,
建議是先取得雇主同意,協議離職日期比較好,給予雇主緩衝時間,如果雇主說要扣薪,
這時候就把勞基法拿出來,翻開第26條規定給他看,跟雇主講說這樣違法了,
如果查證屬實會罰錢喔,我想還是請雇主按照時間給全部的薪水比較好.
(至於有沒有簽約 契約規範比勞動基準法嚴格 都不重要 因為自己符合法令規範就好)
(至於我在先前文章有提到雇主違法部份,原po不適用,因為要件不符,
本情況原po應無實質損害,仍不符用第14條使用之情況)
勞動基準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
(如果沒有勞動基準法條文,把上列所有網頁框選COPY起來,貼上去瀏覽器即可看見)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這條就是說無論任何情形下,雇主都要給付薪水給勞工,不能夠私自扣押勞工薪水,
除非公司之前有預支薪水或是借錢給勞工,才可從薪水預先扣下之前所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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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ansexy:謝謝你 01/26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