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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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工作15天未告知离职公司要扣薪
时间Fri Jan 26 08:54:46 2007
※ 引述《chansexy ()》之铭言:
: 我朋友打工了15天
: 因为公司制度不合
: 故想离职
: 但是公司说未在21天前先告知者
: 扣七天薪水
: 公司有份合约 但是ㄧ个人有签一个人没有
: 请问 雇主这样扣薪水合法吗?
: 因为我看了前面的讨论3个月以下者
: 不用提前告知吧?
: 请帮忙看ㄧ下 有签跟没有签的要怎麽保障自己呢?
公司依照合约规定会跟你说要提前21天告知公司,但是依据劳基法第16条并无此规定,
劳基法规范仅针对年资3个月以上者,有订定预告期的限制,并无限定三个月以下预告期,
公司契约的规定明显有抵触法令规定,所以契约规范是无效的.(有无签约对此不重要)
实务上,很多人都是找到新工作後马上闪电离职,这我不否认有这样情况,
但是通常这样离职比较容易引起後面一两个月的工资被押扣,雇主会扣住薪水不发,
这时候如果有空,那就去劳工局申诉一下,到开会的时候承办人员自然会说雇主违法了,
如果再不给付薪水,那有可能会有劳动检查员过去检查後,只要查证违法属实就会开罚.
回到原po的情况,打工15天想要离职了,依法不用预告期,但是好歹还是提一下辞呈,
建议是先取得雇主同意,协议离职日期比较好,给予雇主缓冲时间,如果雇主说要扣薪,
这时候就把劳基法拿出来,翻开第26条规定给他看,跟雇主讲说这样违法了,
如果查证属实会罚钱喔,我想还是请雇主按照时间给全部的薪水比较好.
(至於有没有签约 契约规范比劳动基准法严格 都不重要 因为自己符合法令规范就好)
(至於我在先前文章有提到雇主违法部份,原po不适用,因为要件不符,
本情况原po应无实质损害,仍不符用第14条使用之情况)
劳动基准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N0030001
(如果没有劳动基准法条文,把上列所有网页框选COPY起来,贴上去浏览器即可看见)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26 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这条就是说无论任何情形下,雇主都要给付薪水给劳工,不能够私自扣押劳工薪水,
除非公司之前有预支薪水或是借钱给劳工,才可从薪水预先扣下之前所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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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ansexy:谢谢你 01/26 10:12